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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1版:辽沈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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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楼来电话:快点灯,有小偷
“百日”照丢失 商家被判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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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照丢失 商家被判赔偿1000元

  “这错得弥补孩子‘百日’和‘半岁’的场景已经无法再现,是无法复制的,照片更没法补拍。”

  晨报讯(记者 杨薇 通讯员 白丹 哈舒翼)拍完“百日”和“半岁”照,相册没等做出来,照片却被婴儿服务中心弄丢了。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婴儿服务中心赔偿顾客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6年1月,市民王强(化名)到皇姑区一婴儿服务中心为女儿订了“百日”和“半岁”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强女儿的“百日”和“半岁”照片,20张版权入册,总价款368元。

  2006年1月17日王强交了订金100元,之后该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先后到王强家为他女儿分别拍摄了“百日”和“半岁”照。还没等照片制作出来,保存在服务中心电脑中王强女儿的“百日”照和部分“半岁”照弄丢了。

  王强很生气,“孩子‘百日’和‘半岁’的场景已经无法再现,是无法复制的,照片更没法补拍。”为此,王强将该服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将未丢失的照片版权返还给自己,退还订金1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在法庭上,该服务中心同意将未丢失的照片和100元订金返还给王强,但辩称在摄影师到王强家中给孩子拍摄“百日”照时,王强也拿出自家相机给孩子拍了照,因此不能说孩子“百日”的场景无法再现。服务中心认为,“百日”照丢失没有给王强造成损害,所以只同意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中心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因服务中心处还保存着王强女儿的20余张“半岁”照片版权,两者之间的服务合同能够部分履行,王强应从中选出10张照片,并支付相应的价款。由于服务中心把孩子的“百日”照全部丢失,丢失的“百日”照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服务中心作为过错方,理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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