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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商证券:海外监管公告

2019-03-09 09:02栏目: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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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招商证券:海外监管公告   时间:2018年05月17日 20:38:18 中财网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6099)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規則作出。


茲載列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之《招商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公開發行2014年公司債券2018年付息公告》,僅供參閱。


承董事會命

霍達

董事長

中國深圳,2018年5月17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霍達先生、王岩先生及熊劍濤先生;本公司非
執行董事為蘇敏女士、熊賢良先生、粟健先生、彭磊女士、黃堅先生、王大雄先
生及陳志剛先生;以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向華先生、肖厚發先生、熊偉先
生、胡鴻高先生及汪棣先生。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 编号: 2018-020
债券代码:122374 债券简称:14招商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25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5月28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 2015年 5
月 26日发行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8年5月28日开始支付自 2017年 5月 26日至 2018年 5月
25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 2014年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

512号文
3、债券简称及代码:14招商债(122374)
4、发行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期限、发行规模及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 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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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模为人民币 55亿元;票面利率为 5.08%。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年至 2025年每年的5月26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5年 5月 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计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年6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利率: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

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8%。

2、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5月26日至 2018年 5月 25日。

3、每手债券派发利息:本次付息每手“14招商债”面值 1,000元,派发利

息为 50.80元(含税)。

4、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总金额为 27,940万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5月25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 5月 28日(因 2018年 5月 26日为周六,故顺延
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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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付息对象
本次还本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年5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招商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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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招商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
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联系人:陈细雄
联系电话:0755-82944686
传真:0755-829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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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11楼
联系人:薛江
联系电话:021-32587386
传真:021-2216925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5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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