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工作了6年的保安员盗窃ATM机5.89万
晨报讯(记者 王储)在银行工作了6年的保安员,每天看着花花绿绿的钞票在眼前进进出出,终于没有战胜自己的贪念,把手伸向了ATM机。
9月25日,银行保安何宏远盗窃银行ATM机案件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贪欲 银行保安偷5.89万元
由检察机关指控得知,2008年3月30日早,何宏远趁银行没有营业、没有工作人员上班,在更衣室里偷出ATM(自动存取款机)机钥匙保管员放在衣柜内的钥匙,打开ATM机,把存款柜里的5.89万元现金全揣进了兜。
得手后,他把现金先装进一个黑色塑料袋中,藏匿在更衣室内。下班后,他把这笔钱一半儿存进自己的银行卡,一半儿藏在自家的床下。
案发20天后,何宏远被公安机关抓获。
疏忽 ATM没上密码锁轻松得手
“当时我就用钥匙把ATM室的门打开了,机器根本就没上密码。”何宏远供述,他在担任保安期间曾多次替银行职员看管ATM室,对如何开启ATM室的流程比较了解,所以案发当天轻松地开启了ATM室,发现ATM存款柜的密码锁并没上锁,轻松取出钱款后潜逃。
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庭审中,何宏远推翻了原本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供述的盗窃事实。他解释说,自己床底下和银行卡里的钱是最近几年倒腾古玩挣的,不是盗窃所得。但不能说清和他做古玩生意的人是谁。
在二次开庭审理中,何宏远没有为自己作狡辩,明确表示认罪。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检察机关指控何宏远盗窃金融机构财物且数额巨大,证据真实充分,应以盗窃金融机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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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机构”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的行为,如盗窃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等,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银行为方便客户取款而设置在ATM机内的资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因此,盗窃处于营运状态的ATM机内钱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犯此罪盗窃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