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记者 张天潘 前段时间有一个雷人的规定,说班主任可以批评学生了,这让很多人无语。不过,相比这个,如今有了更无语的规定:安徽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公楼的《廉政工作制度》宣传板上,“不得自制、观看、传播淫秽录相(像)”被列为7条规定之一,另外一条“不准利用管物的便利,化公为私,贪污盗窃、挪用脏(赃)款、脏(赃)物罚没款”,还带有错别字。(12月8日 《羊城晚报》) 谁都知道,对于自制、传播淫秽录像、贪污挪用等行为,早已有法律明文禁止,重申这种“法有禁止”没有任何意义,更何况作为执法部门的交警大队居然把这个当做廉政,让人哭笑不得。不过,无奈之后,我们更应该透析这种荒唐的现象,其实它在当下并不是个案,而是根植在现代社会很多人脑海中的一种落后思维。这个如果和从前的一些规定对比一下,就很直观了。 我国改革开放之前是计划经济体制,大部分商品是限量供应,凭票购买。那个时候的大小商店墙上贴有《服务公约》,其中一条是“不许打骂顾客”。无独有偶,知名主持人梁文道也说过一个小故事,二十年前他和同学坐火车去广州。在车厢里,看见一块“服务指标”布告牌,第一条赫然写着“列车人员不得随意打骂乘客”,看得他们又惊又笑,路上不断提防被人“随意打骂”。 在二三十年前,社会无序、发展落后的时候,才会出现现在看来如此可笑的规定。可如今安徽蒙城的“不准”,和上述的可笑条例有何区别呢? 在一个文明、法制的社会体系里,“不准”、“不得”等禁止条文,其实是一种社会底线,如决不能触犯法律或违背社会道德。而“应该”,是一种职责,如国家公务员应该为人民服务,老师应该教书育人,这就是本分。而“提倡”,则是一种更高要求。前二者,都应该是一种社会常识范畴里的价值与伦理。 现在,当我们有了这个标准后,再来看安徽蒙城的规定,就尽显其在常识缺陷下的行政伦理紊乱,丝毫未能体现出中国这么多年来政治文明以及行政伦理所取得的进步。服务型政府,更多的是追求“应该”层面的职责发挥,然后就是以身作则,努力追求一个超越,提倡高于社会基本标准的价值观。可如果行政机关等部门只纠缠在“不”的这种低级层面,而且还作为廉政工作的标准,这无疑会令人担忧他们所能够提供的社会服务的质量,而他们真正意义上的廉政建设,也实在更是令人不敢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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