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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汽車銷售欺詐可要求3倍賠償

2019-04-17 13:25栏目:汽车

原標題:遇汽車銷售欺詐 可要求3倍賠償(政策解讀·聚焦)

汽車消費糾紛一直是消費熱點問題,有關汽車銷售欺詐問題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修訂稿向社會征集意見。當前,汽車銷售欺詐問題主要涉及哪些方面?消費者該如何維權?記者採訪了相關機構和專家。

■欺詐主要涉及合同糾紛、產品質量、維修服務、虛假宣傳四方面

近日,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聯合消費者網發布《汽車欺詐案例分析報告(2016—2018)》,報告顯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共向社會公布有關汽車銷售欺詐的判決書451份,其中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案件261件,佔比57.87%,判決不構成欺詐的案件190件,佔比42.13%。

據統計,451件有關汽車銷售欺詐案件共涉及69個汽車品牌。經研究分析,欺詐問題主要涉及合同糾紛、產品質量、維修服務、虛假宣傳四個方面。其中,涉及合同糾紛案件最多,共有375件,佔比83.15%﹔涉及產品質量案件52件,佔比11.53%﹔涉及維修服務案件21件,佔比4.66%﹔涉及虛假宣傳案件3件,佔比0.67%。

在261件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案件中,判決構成欺詐的主要原因是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更改行駛裡程、二次出售、更換過發動機、車輛有保險和臨時牌照記錄、召回車輛、更換過零部件、售前經過維修、虛假宣傳、粉塵車以次充好以及車輛存在缺陷等隱瞞事實真相問題。

■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案件中,3倍賠償的數量最多

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汽車銷售案件中,賠償項目類型主要有購車款、獲利數、定金、佣金、維修費、服務費、酌情賠償、車殼價款、玻璃價格、更換剎車片等賠償類型。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汽車案件中,最高賠償金為13815085.74元。

在法院判決構成欺詐的261件案件中,3倍賠償的案件數量最多,共有219件,佔比83.91%﹔賠償1倍的案件數量共有26件,佔比9.96%﹔賠償2倍和酌定賠償的案件數量各有5件,各佔1.92%﹔原告自願請求並未按照賠償倍數的案件共有2件,佔比0.77%。

此外,消費者勝訴但判決書未提及,雖構成欺詐但未答應3倍賠償,按照車款的5%和賠償1.5倍的各有1件,各佔比0.38%。

在法院判決不構成欺詐的190件汽車案件中,判定賠償的汽車案件33件,其中賠償金額大於10000元的案件18件,佔比54.55%。

■廠商銷售商故意隱瞞實情或告知虛假情況,均涉嫌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汽車消費也不例外。

“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存在故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如故意隱瞞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隱瞞車輛售前的維修記錄以及車輛使用后故意更改裡程等,都涉嫌構成欺詐﹔如果汽車廠商或銷售商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比如將粉塵車以次充好,明顯虛構電動車續航裡程以及其他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選擇的虛假宣傳行為,同樣涉嫌構成欺詐。”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解釋。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李斌表示,目前法院的實踐裁判觀點認為,欺詐行為不僅認定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和合同締結的當時,還要延續到整個交付車輛的全過程。法院認為欺詐也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退一賠三規定。這裡面要除去新車售前檢測(PDI)未告知,如果是PDI檢測未告知,法院通常的裁判觀點是認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會根據侵犯知情權的具體情節和車款等因素考慮,支持一部分損失,但是不會就PDI檢測未告知判決構成欺詐。

“消費者應當培養舉証意識,如果認為經營者隱瞞事實虛構真相,可以考慮留存相關証據材料。”李斌提醒,要把相關承諾明確寫到合同當中,如果合同當中明確是沒有使用和沒有出現過事故的新車,但事后在保養過程當中發現汽車購買之前的維修記錄。這就可以作為一個有力証據,証明經營者售車的時候,沒有如實告知車輛已經維修的重要事實,可以據此主張經營者構成欺詐。

《 人民日報 》( 2019年04月16日 02 版)

(責編:孝媛、湯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