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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整企业冠省名核准登记权限

2019-03-08 22:22栏目:企业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1月8日,记者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从2019年1月1日起,辽宁省调整企业冠省名核准登记权限,放宽企业冠省名申请条件,由原来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调整为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可核准。

据介绍,可以办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的企业类型包括以“辽宁”“辽宁省”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辽宁”“辽宁省”字样的企业,省级行政区划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辽宁”“辽宁省”字样的企业。

辽宁放宽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省名;从事前款所列以外行业的,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省名;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可以冠省名集团名称;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冠省名。

同时,辽宁还简化了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登记流程。申请冠省名的企业,无须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以直接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若申请人申请的冠省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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