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调整企业冠省名核准登记权限
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降低名称登记门槛,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日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相关文件,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冠省名核准登记权限,放宽企业冠省名申请条件。
据悉,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由原来的省级工商部门调整为省、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均可核准。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
(一)以“辽宁”、“辽宁省”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辽宁”、“辽宁省”字样的;
(二)省级行政区划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
(三)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辽宁”、“辽宁省”字样的。
二是放宽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冠省名:
(一)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省名;
(二)从事前款所列以外行业的,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省名;
(三)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可以冠省名集团名称;
(四)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冠省名。
三是简化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登记流程。申请冠省名的企业,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以直接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人申请的冠省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