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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中国对外商的支持“摆到明面”上(2)

2019-03-12 04:10栏目:企业

  “开放的领域放宽了,只要负面清单上没有的你都可以做,而且负面清单会逐渐缩小范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表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解决外商投资领域许多现实问题的需要。

  作为律师,刘守民跟许多外企打过交道。他发现,部分外资企业对我国的一些法律和制度有一些成见,认为内资受到了不公平的保护。因此,在与内资企业合作时,一些外资企业担心内资被“护犊子”“拉偏架”,在一开始希望能约定,将来如果出现纠纷,到其他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解决。

  “但以后这种情况就没了。”刘守民表示,外商投资法取代“外资三法”后,将对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行为进行统一管理,许多问题将会迎刃而解。

  详细研读草案后,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感到轻松了不少,因为外商投资法顺利出台的话,“大家的预期都更明确了”。

  黄绮也接触过许多外商,她发现一个现象:部分来华投资的外商在寻找律师的时候,有些看重“关系能力”。她分析,这是因为在不少领域,对外资的政策要求和说法“好像老是在变”,导致外方怀疑是不是自己没有找对人,于是希望通过律师的“关系能力”,找到行业领域的决策层、监管层。

  “但老是这样,会给外商一种不好的感觉,也可能存在滋生腐败的威胁。”黄绮认为,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都希望市场规则可以统一、明确,而不是突然在某个领域“开了口子”,突然又在某个地方“踩了雷”。

  期盼落实细则,营造公平环境

  这几天,朱建弟的朋友圈里有很多外商都在关注外商投资法草案,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每一个法条之后是否会有落实的细则。

  例如,草案第2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朱建弟说,这项条款“看上去很美”,但还有进一步研究、细化的空间。

  朱建弟指出,上述规定确实能直接促进外资和自由贸易,但与《外汇管理条例》中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高燕也关注到了法律落地后的实施细则问题。

  高燕注意到,草案提出要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这对今后政府部门对外商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非常重要,有利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但应该避免信息系统的重复建设和信息多头报送。

  “一个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很可能在中国很多地方都有业务和分公司,如果很多部门都要求他们报送信息,他们会苦不堪言。”高燕谈了一个外商反映的现实例子:一家外企如果要在某个省办理行政审批,很可能要跑六七个地方,而这些地方的工作人员对同样一个法规的理解和裁量情况很不一样,导致很多时候来办事的外企人员反而成了他们的“辅导员”,这样会导致时间拖延、成本增加。

  “应该给外商投资者设定信息报送的义务,但也应该对政府部门的执行过程作出相应的要求,不能多头报送、层层报送。”高燕表示,最近中国贸促会也就草案向欧盟商会、美国商会等外商了解意见,这些外商在深受鼓舞的同时,也认为后续应该加快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以免产生误读和不当、自由裁量,或者错误执行。

  刘守民认为,“制度开放”的大门打开后,外商给中国市场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和挑战,但“我们有信心能够经受得起带来的冲击”。通过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仅能够吸引外资、促进开放,也能营造更为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政府部门的服务能力。

  这两天,黄志祥注意到,不少代表委员提出可以在香港设立外商投资纠纷仲裁机构,但他更希望将来在北上广深等内地大城市看到这种仲裁机构。“这是中国向世界表明的决心,全世界的朋友在中国投资遇到问题都可以在中国内地直接得到公平、公正、透明的解决,这样多好!”他说。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