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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年金重新备案明年1月底结束

2019-03-13 21:25栏目:企业

  日前,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18年2月1日前已备案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提交要件并重新备案,完成期限为2019年1月31日。

  按照通知要求,参加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按《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对2018年2月1日前已备案的,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要按《企业年金办法》对照检查,与规定不一致的,要主动联系企业年金委托人,参照《企业年金方案(范本)》,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要求提交要件并重新备案。重新备案工作完成期限为2019年1月31日。

  从2018年2月1日起,用人单位建立、变更或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企业年金办法》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余企业报送其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受托机构须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报告,首次上报统计报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底。

  咨询电话:024-22955305

  相关链接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年金并非强制规定,而是“企业自主建立”。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辽宁省人社厅发布的《2017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省已有2252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41.2万人,年末企业年金资产总额171.4亿元。


(责任编辑:李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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