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央企的破产清算之路:“僵尸企业”停止经营近10年(2)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得到的一份裁定书显示,机载设备总公司就有一笔“历史悠久”的贷款债务。2000年时,北京市二中院对一笔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与机载设备总公司的借款纠纷作出判决,此后,这笔债权在不同的资产管理公司之间转让了三次,但直到2014年,还有392万多元未能偿还。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中的另一个被告是同为航空工业集团子公司的中国航空工业科学技术总公司。2月21日,也就是北京破产法庭受理机载设备总公司破产后6天,科学技术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也被受理。
机载设备总公司的另一个债权人是向北京破产法庭提出清算申请的北京青云仪表公司,事实上,这也是一家航空工业集团体系内公司。
根据法院裁定,机载设备总公司欠下青云仪表公司822万元,此后总公司将其大院内一处楼房以评估价383.05万元抵偿部分债务,剩余债务至今仍未偿还。机载设备总公司目前正处在债权申报阶段,将于3月2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届时债务全貌或将清晰。
对于处理“僵尸企业”的好处,尹秀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样的‘僵尸企业’已经无法产出效益,相反还要花费成本对其人、财、物进行维护。尤其是有的国有企业具有一定行政级别,还要配备相应级别的干部,造成人员浪费。”
“其次,‘僵尸企业’还会占用资源。这些债务一直存在,会影响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造成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进而影响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市场声誉,甚至影响母公司融资,有的还会波及负责人考核。”他说。
破产立案难
2016年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企业深化改革瘦身健体工作方案》。用3年时间处置央企子公司中345户大中型“僵尸企业”。使多数央企管理层级压缩到3-4级以内、法人单位减少20%左右。
机载设备总公司在此时进入清理视野,但清算之路开始并不顺利。航空工业集团副总经理吴献东去年撰文介绍:最近,我们在组建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的同时,还在注销1989年成立的存续了近30年的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改革之曲折艰难由此可略见一斑。
公开报道称,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进入亏损运营状态,中国航空机载设备总公司于2010年前后停止经营,目前无核心技术产品,无生产及竞争能力,经营模式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需求。
“有的企业其实是可以自行清算的,这样时间快、成本低,但实际操作中却面临障碍。”尹秀超说。
最大的困难是当发现清算企业资不抵债,就不再符合工商注销的情形,必须通过破产清算后注销。上述接近机载设备总公司人士介绍,总公司在申请注销过程中发现已经资不抵债,于是转而寻求破产清算,但开始时却未能获得法院受理。
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施行,但此后相当长时间,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只有2000余件。破产案件立案难成为化解“僵尸企业”的一大难题。
2015年以来推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来了政策东风。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2016年9月13日举行的破产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时任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道,“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全国企业符合破产法规定条件,应该进行破产立案的很多,但是很多企业被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各地法院对于维稳压力的担心。”
“对于符合破产立案条件的破产申请,地方法院拒绝立案的,发现一起就向全国通报一起。我们要坚决杜绝有意不作为现象。”他说。
涉税障碍难解决
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存在机制性障碍。比如企业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时,需要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材料,如果企业历史上存在欠税,就难以取得清税证明,从而无法自行办理注销。
此外,“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定期报税,否则要被行政处罚,并被列为非正常户。这个硬性的程序性要求,使得一些注重合规的国有‘僵尸企业’即使不再经营,也还是要安排人员定期报税,否则就会阻碍清算注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治萍说。
税务障碍即使在破产程序中也依然存在。近日,江苏省吴江法院、浙江省长兴法院分别发布了企业破产审判调研报告,不约而同地指出破产审判中涉税障碍突出且难解决。
吴江法院2018年度破产审判报告指出,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多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而被列入非正常户。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会因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继续营业、处置破产财产等产生新的纳税义务,并开具相应发票。但因企业处于非常户状态,税务机关暂停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造成管理人无法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