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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2007年10月28日 20:11 [辽一网-华商晨报]    [字号: ]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修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应当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和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长江商报》做到了以人为本

    一方面要维护法律的公平,一方面要维护生命的尊严,这实在是个两难,那么,有没有一个办法打破这样的两难呢?

    这就需要用更全面的视角来看交通事故。长期以来,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习惯认知:交通事故只关涉两方,即机动车方和行人及非机动车方,然而,我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第三方———相关主管部门。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在“车本位”理念主导下,国内的交通建设基本优先保证车辆的通行权,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权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国外城市道路上的人行横道随处可见,可国内城市道路上的人行横道,总是难以寻觅,常常可见是一整条马路用铁栅栏完全封闭,只横着寥寥几座天桥。

    行人和非机动车是应该守法,但前提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给他们创造一个守法的环境,也就是说,在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规则制订中做到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他们的通行权,给予他们足够的便利。但现在,交通环境并非很理想,公民即使违法,常常是不得已,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让非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将毫无公允可言,主管部门应当为自己的失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就算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也照样可以给受害者一个无损生命尊严的赔偿。

    《济南时报》一个很好的启示

    此次道交法修改,细化了在行人有过错的条件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规定机动车一方若无责,承担赔偿责任不超过10%,与原来的“机动车负全责”相比,虽然偏重保护行人的思路没有变化(因为行人在交通格局中仍然是弱势一方),但对机动车一方利益的保护有所加强。这可以视为对舆论和民意的回应,也显示了公众参与在法律制定中应有的影响力。

    在这里,有两个极端的“标准”值得一提。一个是2000年前后包括沈阳在内的20多个城市先后颁布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即民间所称的“撞了白撞”;另一个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负全责”。如果说“撞了白撞”无视行人的权益的话,那么“机动车负全责”则不利于对司机权益的保护。

    法律犹如一个钟摆,在民意的推动下,在立法者的权衡下,在某些“极端”之间来回摆动,体现了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互动;博弈、互动的结果,有助于立法者对事理、情势、全局进行更加理性的认识与把握。不要“撞了白撞”,也不要“机动车负全责”,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所体现的法治理性,对我们今后的法律制定、政治决策和公众参与都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新华网希望大家提高安全意识

    机动车与行人的赔偿责任之争,实际上也反映了路权之争,反映了机动车与行人注意义务之争,反映了一个社会对于事故双方的利益,该如何进行公平保护,并有利于增强机动车与行人责任意识的价值取向。

    在现代社会,路权属于机动车,也属于行人,在机动车与行人共同使用路权时,对于机动车与行人的路权要进行平衡。道路交通立法的导向应该是一方面有利于行人提高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对自身生命安全负责;另一方面由于机动车相对于行人而言,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工具,相对于行人处于强势地位,容易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因而一定程度上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有比行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国人的交通意识还相对比较淡薄的情况下,既不能完全以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标准来要求行人,也不能在行人对事故责任负全责的情况下,完全免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以体现实质公平。至于赔偿比例的问题,这是可以商榷的。赔偿比例不当,既有可能纵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不利于提高国人的交通意识和文明水平,也不利于机动车驾驶人增强在行车过程中预防事故发生的责任意识。

    相对于经济赔偿而言,人的生命其实是无价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伤害,经济赔偿也只是一种事后补偿,归根结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所以要在实施3年后进行修改,本义还是希望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双方都真正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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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a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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