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是有分量的

《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2019-03-17 20:49栏目:县区

  日前,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推广传播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据悉,《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和管理活动,适用该《办法》。

  根据《办法》,市及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的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属地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机场、车站、码头、地铁、商场、饭店、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单位内部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此外,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设施规划 禁止占用、损坏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根据《办法》,市及区(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交通、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游览、贸易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已有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由其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经营维护单位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整洁、完好。禁止占用、损坏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执行方式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应取得许可

  《办法》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业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作业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区域交付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发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并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不重新分类或者重新分类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奖惩规定 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办法》,本市鼓励通过设立资源垃圾回收日、积分奖励、上门回收等多种形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活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再生产品应用项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作为评价指标,纳入文明单位等相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