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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电动车成了摩托车?余姚女子被撞身亡生产商

2019-03-13 11:52栏目:新闻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陈文铮)一女子骑电动车被撞身亡,却被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同等责任。原来,其所骑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明明买的是电动车,怎么就成了摩托车?”家属一气之下,将电动车生产商诉至余姚法院。

  2018年3月,张某驾驶电动车回家,行驶至某路段路口时,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当年5月4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检测发现,涉案电动车超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的规定,该车实际上属于二轮轻便摩托车,也就是机动车。于是,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并且没有佩戴头盔,应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张某家属对结果非常意外,买的是电动车什么时候变成摩托车了,遂将车辆生产商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和销售商陆埠某车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50余万元。

  张某家属认为,两被告在生产、销售涉案车辆时均宣称是电动车,没有正确说明车辆的性质,在产品警示方面也存在极大的缺陷,使车辆在使用中增加了不合理的危险。因为驾驶电动车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要求不同,电动车是无须取得驾驶证且佩戴头盔的,死者张某却因此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因此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被告辩称,事故发生与车辆性能并没有直接关系,本次事故是因为张某未尽到行驶人员的注意义务导致的,涉案车辆并无质量缺陷问题,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因超重等因素被认定为二轮摩托车尚不足以表明涉案电动车即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但被告电动车公司在涉案电动车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表明“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禁止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即向消费者明示了其销售的涉案车辆为非机动车,故在产品的警示说明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

  考虑到张某购买涉案电动车系作为交通工具上路行驶,产品警示说明方面的缺陷增加了涉案电动车使用中潜在的危险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足以构成产品缺陷。

  结合事故现场和原因,法院认定被告电动车有限公司应对张某驾驶涉案电动车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车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家属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