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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近三年受理消费纠纷案件786起 公布十大

2019-03-13 14:07栏目:新闻

青岛新闻网3月13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何文婕 尤志春)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2018年度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首次发布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2016至2018年,青岛两级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786件,其中,食品类案件290件,药品类59件,种子及化肥等农用品类125件,其他普通消费品294件;涉及商场、购物超市399件,涉及网络购物平台219件。

这些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总量不断上升,在国家重视营造安全消费环境、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趋势下,更多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案件类型多样,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二十多种案件类型,涉及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食品药品类、农资类、汽车类和其他普通消费品类案件是当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焦点,食品、药品类占全部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件的44.4%,农资类案件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打假”现象普遍存在,三年来职业打假人在青提起诉讼151件,占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近五分之一。

青岛中院此次发布了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涉及商品标识错误、“三无”食品、“以旧充新”、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职业打假”等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针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了重点评述。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使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良心生产、诚信经营,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

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十大案例

1、梁某诉某百货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三无”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情简介】2018年4月中旬,原告梁某先后三次在被告某超市租赁柜台购买即食海参59包,价款共计12390元,被告出具了加盖“某百货公司(38)结算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原告主张涉案海参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等,属于“三无”食品,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海参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对上述食品进行销售,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官点评】“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制定了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均不得违反该标准。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进行了规定,要求无论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都要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否则即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涉案食品的销售者,对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食品进行销售,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2、江某诉某通讯器材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以旧充新构成欺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2日,原告江某在被告某通讯器材店处订购iphone7plus红色手机一台。被告交付手机后,原告认为该机并非全新手机,遂委托有关部门对手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购买日期为2017年7月3日;顾客描述设备购买时间不正确;经序列号验证查询,设备之前有更换部件维修记录,手机保修期到2018年7月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货并给予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隐瞒涉案手机曾经销售过的真相,仍作为全新手机进行销售,构成欺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点评】伴随科技的飞速发展,各类电子产品充斥于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不法商贩,为降低成本、追求利益,将旧电子产品伪装成新电子产品进行销售,这种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因旧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引发人身伤害。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案件焦点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通讯器材店明知所售手机曾经销售过,仍作为全新手机向原告销售,构成欺诈。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惩戒。通过该案审判,可以警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擦亮双眼,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张某举诉北京某种业公司、崔某、莱西某种业农药公司、北京某种业科技公司、张某民产品责任纠纷案

——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