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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近三年受理消费纠纷案件786起 公布十大(4)

2019-03-13 14:07栏目:新闻

【法官点评】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现实中,许多产品责任纠纷是多因一果,损害后果是由于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多方过错造成,这时就需要认真分析损害后果的成因,以及各方在事件中的责任,公平合理的依法确定各方责任。本案中,邱某在另案中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对涉案混凝土的生产者徐某和负有连带责任的王某享有追偿权,但由于邱某在本案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次充好及恶意拖延推诿导致损失扩大,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及对基础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生产者徐某和明知其无资质却允许在自己场地上租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的王某,应对相应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有水印背景)

8、陈某诉某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案情简介】2018年5月1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某店处餐饮消费4044元,其中包含2瓶单价880元/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的某品牌清酒和1瓶单价1680元/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的某品牌清酒,共计金额3440元,以上清酒均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也无国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原告认为涉案清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清酒无中文标识和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官点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涉案被告出售的日本清酒均未标注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9、江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食用调和油标识未标明原料油含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