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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工被杀案重审 “凶手”获判无罪

2019-03-28 08:46栏目:新闻

29年前的一起命案,让王华州经历了近20年的“牢狱之灾”。

1990年5月,西安电力电容器厂一女工遇害,同住该楼、时年30岁的王华州被锁定为嫌疑人。1990年5月,王华州因故意杀人罪被刑拘,同年7月被逮捕。1994年8月,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处王华州死缓。随后的二审维持这一判决。

2010年王华州刑满释放后开始申诉。2017年,最高法书面回复王华州,“陕西省高院已对此案立案审查”。2018年6月12日,陕西省高院撤销了对于王华州有罪的终审裁定,以及此前西安市中院的一审判决,责成西安市中院重审此案。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王华州代理律师许小平及西安中院处获悉,西安中院已于日前对“王华州故意杀人案”下达重审判决书:王华州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王华州无罪。

王华州表示,已和代理律师计划,待重审判决10天上诉期过后,将向相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3月22日,王华州(中)在律师陪同下从西安中院领取重审无罪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女工遇害 同楼男子成“凶手”

1990年5月5日约21时,西安电力电容器厂女工宿舍,女工史小萌(化名)被人杀害。与妻女同住该楼的西安铁路分局机务段运转车间见习司机王华州,随后被认定为“凶手”。

西安中院重审判决书,还原了检方指控王华州的“作案经过”:王华州见史小萌独自在室内看书,与其闲谈中起邪念,强奸时遭到反抗,即从室内电炉下拿起砖块,在史头部猛击数下,后恐其不死,又用电炉电线,紧勒史颈部,致其死亡。

1990年5月15日,王华州因故意杀人罪被刑拘,7月20日被逮捕。但由于证据缺乏,案件一直没有判决。直至1994年8月17日,西安市中院判处王华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同时判处王华州赔偿死者父亲经济损失3000元。王华州不服提起上诉。1994年10月7日,陕西省高院驳回王华州的上诉,维持原判。随后王华州进入监狱服刑。2010年6月5日,王华州获释后开始申诉。

案件转机出现在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份刑事通知书显示,2017年6月最高法通知王华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立案审查。2018年6月12日,陕西省高院撤销了对于王华州有罪的终审裁定,以及此前西安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西安市中院重新审理此案。

改判无罪 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昨日,新京报记者从王华州代理律师许小平及西安中院处获悉,西安中院已于3月22日对“王华州故意杀人案”下达重审判决书,判决王华州无罪。

西安中院判决认为,经对在案全部证据进行审查,本案证据之间尚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且缺乏明确指向王华州作案的客观证据,本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据此得出王华州作案的唯一性证据。

法院就此列出了三点具体评判:首先,案件认定王华州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仅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三次有罪供述,但该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次,在案证据无法将王华州锁定于案发现场,在案发现场没有查到王华州的任何生物信息,从王华州身上也没有查到被害人的生物信息,案件的客观证据没法证明王华州曾经到过案发现场,更无法证明王华州实施了杀人行为。最后,案件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华州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对王华州所提起并未作案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目前正在准备申请国家赔偿”。昨日,王华州代理律师许小平告诉新京报记者,此案重审宣判后,需要过10天的上诉期后,才能依据相关法律向相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对话

王华州:熬着盼着,快麻木了

“现在身体不行了,啥都干不成。”昨日王华州在接受新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此前长时间的煎熬已让自己“快麻木了”,以致对于无罪判决结果都不悲不喜。而为了让自己生活有所保障,当前正准备申请国家赔偿,此外,更希望能回到原单位工作,同时补上服刑期内断掉的社保、医保和工龄。

新京报:何时拿到重审判决书的?

王华州:3月22日下午3点,我和许小平律师去西安中院拿到的重审判决书。在此前几天,西安中院给我打的电话,

新京报:面对这个判决结果,你和家人的心情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