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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和合约业务指南答记者问

2019-04-04 20:00栏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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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和合约业务指南答记者问】4月4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指南》)。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4月4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指南》)。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本次发布的《指引》和《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深交所前期已联合中国结算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本次发布的《指引》和《指南》作为《试点办法》的配套规则,进一步细化信用保护工具管理要求,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有效指导投资者参与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切实推进相关业务常规化开展。

  《指引》在《试点办法》基础上,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续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参与者管理方面明确了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凭证创设机构需符合的条件、备案文件要求以及备案流程;二是合约业务方面细化合约申报要素、标准保护费率等内容;三是凭证业务方面,进一步细化凭证创设说明书内容要求、凭证转让申报方式和申报要素、暂停和恢复转让相关安排等内容;四是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方面,进一步明确信用事件决定日的确定方式、结算时间安排、结算通知书内容要求、实物结算金额和现金结算金额的确定方式等内容;五是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所信息披露安排、凭证创设信息披露要求、创设机构年度报告内容要求、凭证及合约重大事项披露要求等内容;六是风险控制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所风险控制和对市场参与者监督管理的相关安排。

  试点初期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本次发布的《指南》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信息披露等,并附有交易确认书模板、信用事件通知书、公共信息通知书和结算通知书参考模版等。信用保护凭证业务相关指南将根据业务推出时间另行发布。

  二、请介绍一下深交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开展情况?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去年以来,深交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交易所市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及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落地。前期试点均采用信用保护合约形式,参考实体均为民营企业,合约与参考实体债务同步发行,有效提升了投资者认购的积极性,降低了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取得积极效果。截至目前,深市已达成信用保护合约交易16笔,合约规模合计1.8亿元,撬动民营企业债务融资规模合计22亿元。

  近期,深交所推出深市首单基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保护合约。2019年3月15日,京东在深交所发行“京东数科-中信证券7号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规模合计15亿元,其中中间级发行规模6000万元。中信证券通过向部分中间级投资者出售信用保护合约,有效增强中间级投资者认购信心,推动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发行。

  三、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深交所信用保护合约业务?

  答:深交所对合约的市场参与者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实行分层管理。合约交易双方的投资者适当性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

  根据分类管理标准,合约市场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核心交易商可以与所有投资者签订合约,其他市场参与者只能与核心交易商签订合约。拟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需符合一定条件并向深交所备案。对于已取得中国证监会信用衍生品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深交所将直接予以备案。

  四、市场参与者开展信用保护合约业务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