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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架,不是想约就能约

2019-04-07 06:26栏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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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跃

    有人认为,约架是双方之间的私下行为,只要双方自愿参与,法律就无需介入。事实并非如此,下面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约架,不是想约就能约。张男和李男都对某女有好感,二人因此经常争风吃醋。一天,张男打电话约李男打架,并称受伤后果自负,不得追究对方责任。李男表示同意。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开始动手打架。在此过程中,张男被李男打倒在地,肋骨被踩断了三根;李男的腰部被张男擂了几棍,导致脾脏破裂。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李男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司法鉴定,李男为重伤,张男为轻伤。二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李男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张男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问:能不能约架?约架是否违反法律?

    答:打架以侵害他人身体为目的,是一种不理智不文明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约架是打架的一种形式,双方事先约定时间和地点,然后采取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当然属于被禁之列。每个人的身体权利都严格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他人身体健康,如果肆意约架,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必将陷于混乱。实际上,从约架的整个过程来看,从预谋到实施,其相较于偶发性的打架,约架双方的主观恶性更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更严重。案件中,张男和李男因婚恋问题产生的矛盾,应该通过理性方式解决,而不是诉诸暴力。

    问:约架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罚?

    答:有的地方公安部门友情提醒:“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对打架的后果进行了概括,语言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其中,“打赢坐牢”就属于法律处罚后果。但“坐牢”一般是指被判处刑罚后在监狱里服刑,受到治安处罚的则无需“坐牢”。但对打输了的一方而言,有时不仅要住院,还要坐牢。特别是约架双方具有互相伤害的故意,一般不具有免于处罚的情节。因此,约架双方都要受到法律处罚。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约架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或二者并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约架过程中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将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伤情越重,被判处的刑罚也就越重。如果在约架过程中,具有杀人故意的,将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如果约架的双方分别纠集多人参与打斗的,将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从受伤程度看,显然是李男打输了,但双方都属于轻伤以上伤情,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张男和李男都构成故意伤害罪。

    问:约定互不追究责任是否有法律效力?

    答:为钝化社会矛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据此,在打架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互不追究责任的,可不再追究治安违法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司法机关是惩处犯罪行为的主体,其根据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即双方约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妨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当然,在案发后双方约定不追究刑事责任,表明被害方对加害方予以谅解,如果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在追究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案发后双方约定对于各自的损伤不要求对方赔偿,属于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可以免除对方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打架前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打架是违法行为,这样的民事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李男和张男虽然在约架之前约定“后果自负”,但依然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在民事赔偿方面,二人在案发后的协商过程中仍然约定“后果自负”,可以不进行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