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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时代拿什么保护公民生物信息(2)

2019-04-16 05:07栏目:新闻

  此外,还有一些行政机关和特定行业针对个人生物信息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涉及重要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的签发以及相关人员保密工作相关的规定。再比如,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分子、刑事被告人相关生物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则针对有个人生物信息收集需求的特定行业,如安保服务行业、征信行业作出相关规定。

  构建符合国情个人生物信息保护制度

  “这些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明显是不够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交了关于加大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的建议。在他看来,由于目前没有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专门立法,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法,因此,对于泄露个人隐私的处罚较轻且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不足以有效打击非法利用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由此导致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成本过低,个人隐私保护力度极其有限,无法满足个人隐私保护的现实需求。

  高子程建议尽快制定包括生物信息在内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性基础性立法,明确法律要保护的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明确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义务主体,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侵害公民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力度。他同时强调,个人隐私保护应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衔接,做到相统一、相呼应,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系统。 

  “隐私权的内涵也已从消极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人格性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权利。为适应国际化需求,我国应与国际个人隐私保护立法接轨。”高子程说。

  来自科技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伊彤也关注到这一问题。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她提交了一份关于开展公民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

  “个人生物信息在社会治理上具有突出优势和不可限量的应用前景,政府应大力支持和推动个人生物信息在非商业应用领域的发展,但必须明确公权力与个人生物信息私权的保护边界。”伊彤认为,目前我国的个人生物信息法律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个人生物信息权尚未被明确纳入私法的保护范围;个人生物信息在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人口治理、医疗卫生等领域进行非商业应用时,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责任权利,特别是个人生物信息权保护边界等并不完善;法律救济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缺乏个人生物信息商业应用和相关产业的侵权风险及不正当竞争的特殊规制。

  鉴于此,伊彤建议尽快完善个人生物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通过完善公法、私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个人生物信息进行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