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这样做可能领刑(2)
狼狈为奸分工合作 接二连三盗黄花梨
案情:
2015年6月5日,在黄某授意下,覃某到柳州市鱼峰区龙潭公园内盗窃了一棵降香黄檀树木(俗称黄花梨),覃某得手后交给黄某销赃。9月10日,黄某等人又到龙潭公园内盗窃黄花梨,在搬运树木的过程中被保安发现,遂丢弃树木逃走。9月14日,覃某等三人到柳州市柳北区广西生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又为黄某盗窃了两棵黄花梨。9月19日,黄某等人再次到广西生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盗走一棵黄花梨,随后在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判决:
黄花梨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2016年12月5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一审判决,黄某、覃某等六人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六万元。
4 案例
沿岸企业排污入江 养殖户网箱鱼死亡
案情:
2012年4月29日至5月25日,横县郁江六景至飞龙河段连续发生多起网箱养殖鱼类死亡事故,邓某是遭受死鱼事故的养殖户之一。该河段是横县为保护重点流域水质和饮用水源安全而划定的禁止网箱养殖水域,而邓某未持有养殖证。
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对死鱼原因开展调查,认为溶解氧偏低是主要原因。邓某认为,永×公司等上游沿河六家企业的排污管通向郁江,是这些企业排污导致他的网箱鱼大量死亡的,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赔人工费11万余元、饲料鱼苗成本约30万元。
判决:
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永×公司等企业的排污行为与邓某的养殖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邓某无证养殖,养殖收益不具有合法性,但鱼苗、饲料等成本性投入属于合法民事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对邓某受法律保护的养殖损失,沿江生产企业排污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为25%,金额约为2.3万元,永×公司等三家企业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6月30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5月24日,此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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