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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开出“随地吐痰”首张罚单

2019-04-23 07:42栏目:新闻

4月22日上午10时20分,在府东街新建路路口,交警对行人在斑马线上骑行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教育指导,并开具罚单。


    4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滨河东路旱西关街口,执法人员对某市民未按规定时间遛狗,且无养犬证,进行了教育指导,并开具罚单。


    4月22日上午9时39分,在新建路北沙河口西南角路边,执法人员对共享单车摆放不整齐等现象,通知相关部门整改。


    4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府西街旱西南二条路口北侧,执法人员发现小店铺门前随意堆放两袋垃圾,对店主进行了教育指导,并开具罚单。


    4月22日上午9时许,市卫健委综合监督处和迎泽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山西煤炭宾馆检查公共场所控烟情况。

  “真的不好意思,我的不文明行为给我们这座城市的形象抹了黑,以后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做文明事,当文明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响应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号召……”4月22日上午,在迎泽大街长途汽车站东侧100米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针对一位贾姓中年男子随地吐痰行为,开出全市第一张罚单。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喜迎二青会,共创文明城,当日,全市交警部门、治安部门、交通部门、城管部门、卫健部门围绕《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开展联合执法。

  去年3月1日,《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全国第十个出台这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城市,《条例》是我市对“文明行为”进行的首次立法,填补了全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据悉,《条例》的制定不仅仅是落实市委法治与德治并用重大决策部署的必要手段,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也顺应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当时上午8时05分,在迎泽桥西岗,一位武姓男子骑行电动车停靠拐弯车道妨碍通行。8时41分,在五一广场东岗,一位刘姓男子图方便跨越道路隔离设施。9时07分,在府东街新建路岗,一位孙姓女子骑电动车逆向行驶妨碍交通。依据《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款:驾驶非机动车违法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法规定停车、载人载物和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设备的规定,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开具罚单。9时09分,在新建路北沙河口东南角,5辆破损的ofo “小黄车”被丢弃在路边没有及时清理。依据《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自行车,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客运办执法人员对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小黄车”公司总部)开具了首张违法行为通知书。10时,在府西街鱼池街路口,一男子为图方便,随意将烟头扔在地上。10时30分,府西街旱西南二条路口北侧的一家小店铺,有商贩把几袋杂物堆砌在店外的路边。依据《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第三十四条规定:随意丢弃垃圾或杂物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教育指导,并开具罚单。10时15分,在滨河东路老年大学门口,市民王女士带着一条没有戴牵引绳的犬只刚刚进入汾河景区。看到民警正在执法,王女士准备掉头离开。按照《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公园属于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而且犬只外出应束牵引带。在对王女士批评教育后,民警当场给王女士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罚款100元。

  依据《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当日上午,市卫健部门十余名执法人员来到龙城国际饭店发现,该酒店吸烟劝阻员所戴标识不明显,要求其及时改正。酒店大门外垃圾桶有烟头,执法组要求酒店及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