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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巴佩”成中国商标?体育明星名字屡遭抢注如何规制(2)

2019-04-26 05:20栏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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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也认为,抢注行为成本低,“仅通过300元的注册费用就可以申请商标”,而维权成本高,“往往因为耗费巨大的财力物力望而却步”。同时,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对于抢注行为的后果性规定仅仅为驳回申请或是进行宣告无效,无法有效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惩罚与警示。此外,国内体育行业对于商业价值的开发管理缺乏相应制度,体育名人或相关机构自身知识产权意识不足,缺乏知识产权布局意识,无法预见或顾及不到商标抢注的发生。

在李明德看来,这些做法都很有问题,“不正当利用了体育明星的声誉,他们之所以能成为体育明星,在于自身艰苦努力和相关媒体的推介,这应当是一种获得保护的利益,不能未经许可就去抢注”。

虽然娱乐圈明星的名字也有被抢注为商标的问题,但是体育明星姓名的被抢注,带来的社会问题尤甚。

董炳和认为,体育明星是拼博向上的体育精神的承载者,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后会导致过度商业化利用,对体育精神造成损害。同时,体育明星对体育爱好者尤其是青少年体育爱好者影响甚大,其姓名被抢注为商标后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中,会对相关公众在商品的来源以及质量特性等方面产生误导,从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对青少年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产生不利影响。

齐爱民则称,抢注体育界名人、著名机构名称或徽标等有三大损害:一是对于体育名人的姓名权、名称权与著作权的侵害;二是如果恶意抢注在与体育名人、机构或徽标并无直接联系或具有讽刺意味的商品上,将给体育名人与体育机构的名誉权带来损害;三是对其商业价值造成损害,“无论是从商标维权所需的费用来看,还是从未来商业价值的开拓上,都将受到不利影响”。

承认明星姓名财产价值

强化姓名商标注册审查

遏制商标不正当申请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在商标法此次修改的同时,还需要跟进一些制度或措施的完善。

李明德认为,商标应当是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记,关于这一点,商标法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李明德同时强调,申请注册的还应当是属于自己的标记。不是为了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注册以及把属于别人的东西如姓名拿过来作商标,甚至把商标注册当成一门生意来做,都违背了商标制度的本意,违反了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李明德建议: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应当提出证据,证明他已经用过或准备使用;第二,已经用过的可以注册,如果是准备使用,则可以对此进行公示,但不发注册证书,等申请人真正提交了使用证据,再颁发注册证书;第三,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作出声明,即你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你的,不是别人的,如果将来发现不是你的,就可以拒绝注册或是直接撤销。

董炳和认为,商标抢注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其唯一目的是获利。要根治这种行为,“一方面要消除当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投机、一夜暴富等不良心理,减少抢注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其获利的目标难以实现,减少抢注的外在诱惑”。

董炳和建议,强化包括体育明星在内的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的保护,在法律上正式承认它们的财产价值和财产属性,无论是纳入人格权还是设立单独的形象权,使公众人物在对抗商标抢注时有更充足的权利依据。同时,在商标注册过程强化对姓名商标的审查,对申请人名义与姓名不一致的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姓名主体同意的书面文件或权利转让凭证,在审查环节上尽量减少与在先姓名权冲突的可能性。

董炳和还建议,优化姓名权或形象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在管辖权、举证责任以及诉讼成本承担等方面向权利人合理倾斜,减少维权法律风险,降低维权成本。建立注册商标强制转移制度,在认定构成恶意抢注的情况下直接将争议商标转移给权利人,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宣告商标无效,从而使姓氏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回归到姓名主体,既鼓励相关主体维权的积极性,又彻底阻断抢注者获利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