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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原标题:5月1日起辽宁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降至16%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婷婷报道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还对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将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降低工资水平较低职工的缴费基数,减轻缴费负担。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下降至16%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制度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经营成本。但是,由于受人口老龄化、抚养比低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除大连地区为18%,其余地区均为20%,是全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最高的省份之一,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较重,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的营商环境。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而且此次降费率不是阶段性降费,而是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具有普惠性质,是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大招”“实招”。

降低后,16%的单位费率是国家规定的最低费率,我省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将与各省站在“同一起跑线”,有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环境。此外,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实施方案》落实到位后,仅企业养老保险预计2019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110亿元左右。

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将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工作人员解释,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目前,我省使用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一是统计范围小、指标水平高,以此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部分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过高、缴费负担重。二是政策不统一,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长远发展。

《实施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调整,明确使用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一是全口径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失业保险继续执行

总费率为1%的政策

在其他社会保险方面,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国家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保费率的部署。从2013年9月起连续3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从3%降至1%。2016年,我省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平均费率由1.5%降至1%,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取得一定成效。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享尽享降费红利,《实施方案》明确,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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