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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讲打狗也要看主人。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1872年3月25日,发生在上海滩租界会审公廨的一件怪事。
虽然朋友们读初中的时候,都学过什么领事裁判权之类,实际上,并未透彻。所以,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会审公廨的背景。
1843年,列强在租界内设立领事法庭,审理与外国人相关的案件。也就是说,哪怕外国人犯了中国法,也由他们的法官来审理,中国官员无权置喙。这当然就是绝对的伤害司法主权了。
随着太平天国运动勃兴,很多中国人逃到租界,使得外国人聚居的地区变得复杂。华洋杂处,发生了案子怎么解决?
(上海老照片 中有洋人妇女)
1864年,在英美租界也就是后来的公共租界,建立了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由上海道台派员与英国领事一起审理租界内涉及华人的案件。
至1868年4月,依《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撤销理事衙门而成立会审公廨。
公廨有正会审官一人,由中国人充任。副会审官6个,分办刑民案件,最主要的,则是洋方的陪审官,“由领事团推选懂中文而且受过法律教育的领事官或副领事官担任,名义为陪审,实质上操纵会审官的裁判权”。
除了以上人等,还有各种办事员,不必一一详述。
好了,背景介绍完,让我们来到公廨大堂。
怪哉,却见堂上跪着一人,边上跪趴着一条小狗。
这是怎么回事啊?
经过审理,案件被还原。
说话,孙姓人家的小孩,正在院子里释放内存呢,突然跑进一狗,去舔他的便便。
小孩吓一大跳,急忙跑开,哇哇直哭。
家长闻声而至,捡起块砖头就往狗扔去。
本意当然是保护孩子,赴跑小狗,哪知随手一扔,就把狗腿打断了。
小狗一瘸一瘸跑出过,很快,狗主人就找上门来了。
是个洋人。
这洋人也不会说中国话,只知拉着孙某就往会审公廨跑。
于是升堂审案,很快就审清了。
(清朝公堂 此为摄影师摆拍)
怎么办?
公审官是1869年4月上任的陈福勋,他说到——
狗吓小孩,父母在旁,自然逐击。但现在把狗腿打断了,那就赔钱做医药费。
此日被派来的陪审官并非领事,而是美国一方的翻译——这又体现了清国权利被漠视了。明明写着要是领事或副领事担任,实际上,什么阿猫阿狗都能来。
这个翻译是奥匈帝国人,汉姓为夏。
陈福勋的判决,既合法律全符人情,但夏翻译不这么看。
他说,不行,要打孙某一百大板。
陈福勋说,人家也是无意的,怎么可以如此打板子呢?“可予薄惩”。
夏翻译却说,绝对不行,我说一百就是一百。
陈福勋没脾气了。
前面说了,虽然主审官是他,实际上真做决定的,却是陪审啊。
最终,“呼役予以百杖始行释放”。
无意中打断洋人一条狗腿,却搞得皮开肉绽,这一砖头,代价不小。
《申报》就此评论到——
人与狗较,人贵狗贱,何得同跪?
自己的狗没看好,吓了人家小孩,人家难道不赶?
(上海的洋人)
无意中打伤了狗腿,竟然要被杖责,如果把狗打死了,那不得要偿命?
就算是外国法律,也不会如此规定吧?
言下之意是,若为洋人打伤了洋人的狗,会判得如此重吗?
如此极不合常理的判决,显然不能用夏翻译瞧不起中国人这种简单分析。
时人议论,洋人喜欢养宠物,如果此次中国人打伤他们的狗不重罚,不杀一儆百,“恐华人效尤,常毙洋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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