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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原标题:阿里在美遭集体诉讼案始末:为何最终愿付3.25亿美元和解?

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虽心有不甘,又无心恋战。”

这恐怕是对阿里巴巴现在应对美国两起集体诉讼心态的最佳写照。

日前,就阿里巴巴上市之初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遭遇的一起“集体诉讼”,阿里巴巴选择支付2.5亿美元作为和解条件,阿里巴巴回应称,双方已经对该诉讼达成一致,此诉讼所依据案例,跟阿里巴巴信息披露准确度和管理透明度毫无关系。

阿里巴巴还表示,在事实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再为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毫无意义。这样的漫长诉讼既无益于保障股东的利益,也无助于阿里巴巴专注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事实上,早在2018年12月底,因同样原因而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遭遇的另外一起“集体诉讼”,阿里巴巴也选择了和解,当时的和解金额为7500万美元。

那么,这两起“集体诉讼”的起因是什么,中间又经历了那些变故,阿里巴巴缘何最终都选择和解结案?

遭遇集体诉讼:阿里巴巴先后在纽约和加利福尼亚州被起诉

回顾阿里巴巴五年前美国上市之路,用“一波三折”或“出师不利”或许比较恰当。

“到底选香港,还是选美国?”

可以说,阿里巴巴在上市地点选择上就引发不少争论,尤其是阿里巴巴特殊的管理架构设计,因为与港交所规则不一致,最终选择美国上市。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顺利挂牌上市。

就在很多人以为阿里巴巴的“好日子”要来了的时候,危险也悄然逼近。

上市刚满三个月,阿里巴巴就在美国遭遇了两起集体诉讼,而且都与同一事项相关,这个经历也算是常见问题中的罕见现象。

2015年1月31日,阿里巴巴以及高管团队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和武卫四人遭遇集体诉讼,被Christine Asia公司和威廉姆·泰(William Tai)诉至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2015年10月,以Gary Buelow为代表的原告方将阿里巴巴诉至加利福尼亚州法院。

事实上,虽然这两起诉讼分别发生在纽约和加利福尼亚州,但是,这两起案件或纠纷都指向了同一事实或行为,即:阿里巴巴上市前夕的一次行政指导工作。

当时的背景是,2015年1月28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刊登了题为《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的文章。

诉讼争议焦点:不具有处罚内容的行政指导会议是否需要披露

《白皮书》一文显示,2014年7月16日,原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行政指导工作小组联合浙江省工商局、杭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在浙江省工商局召开了行政指导座谈会,阿里巴巴集团主要负责人员及核心部门管理团队与会,接受行政指导。为了不影响阿里巴巴上市前的工作进展,该座谈会以内部封闭的形式进行。

对于该次行政指导座谈会,由于属于内部性质的会议,当时并无相关媒体报道,而阿里巴巴在当初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也未对其予披露。

2015年1月底,当该次会议被以《白皮书》形式公开后,在美股市场引发了广泛关注。

比如,在纽约集体诉讼一案中,原告诉称,阿里巴巴及其高管违反了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案,对重要事实做不实陈述,或省略重要事实,使得在当时情况下产生误导。

具体是指公司没有向公众披露2014年7月和工商总局之间的会晤,没有公布官方对阿里巴巴诸多可疑——甚至非法——的商业实践引起的注意。

而在加利福尼亚州集体诉讼一案中,原告也诉称,阿里巴巴应该在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4年7月与原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内若干区域性地方监管机构的会面。

2015年1月30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正式表态,2015年1月28日工商总局网监司发布的“白皮书”文章并非白皮书,实质是行政指导座谈会会议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随后,相关文章也从原工商总局官网予以下线。

虽然相关监管部门对会议性质和《白皮书》一文予以了及时澄清,但是,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原告并未就此善罢甘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