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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迎来有利转折:阿里巴巴在纽约曾一审胜诉遭遇的集体诉讼一案

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实在于:行政指导行为有何法律效力?对被指导对象有何实际影响?是否属于应予披露的信息?

从法理上看,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不同于行政执法或处罚,行政指导不会给相对人附加任何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从手段来看,行政指导多采用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措施引导有关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2016年6月23日,就阿里巴巴在纽约遭遇的集体诉讼一案,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起诉。

对此,当时阿里巴巴曾发布声明称,“对这一裁决表示欢迎”。

在该案件中,法院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

原告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虚假陈述,亦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瞒投资者,法官表示,阿里巴巴“并没有义务披露7月16日会议及受到行政指导,因为7月16日的会议最多只能被看做是一次与监管机构的非正式会议”,并裁定“准许被告关于驳回原告起诉的申请。”

美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及省级工商部门的代表召集阿里巴巴开会,就其淘宝及天猫平台上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工商总局的一个非正式管理行为,用于鼓励商家及行业自查,帮助商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预防或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行政指导并不具有强制性。国家工商总局并未就该会议发布任何正式的结果,亦没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内解决他们关切的问题。

事情至迟,原本就应该了结了,但是,由于仅是一审审理结果,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驳回起诉”的法院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5日,美国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二审裁定,将关于阿里巴巴IPO前信息披露的诉讼发回重审。

皆大欢喜:阿里巴巴先后与两起集体诉讼案件的原告达成全面和解

2018年12月31日,阿里巴巴发布声明称,就原告方在加州提起的集体诉讼,已与原告达成和解。

2019年4月29日,就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遭遇的“集体诉讼”,阿里巴巴对外表示,将支付2.5亿美元与原告和解。

至此,阿里巴巴上市之初遭遇的两起集体诉讼都以和解告终。

事实上,从2015年遭遇起诉到2018年底和2019年4月先后和解,前后历时四年,对于阿里巴巴来说,应该算是“身心俱疲”。

一方面,诉讼成本高昂且周期较为漫长,另一方面,上市之初的争论早已尘埃论定。

一如阿里巴巴在最新的回应中所称,“这样的漫长诉讼既无益于保障股东的利益,也无助于阿里巴巴专注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国内监管部门的管理行为、手段或措施,不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认知,比如,备受争议的座谈会,原本就没有作出任何具体的处罚行为,也没有强制力执行要求。

而阿里巴巴存在的平台商家可能售假问题,阿里巴巴一直在强力治理。

而在贸易摩擦问题上,有关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也一直是双方较量的核心所在,因此,不论从更高层面来看,还是阿里巴巴自身来看,与其纠结过去,不如面向未来。

对于原告一方来说,起诉的目的就是在于获得赔偿或补偿,诉求就是经济性质的,如果阿里巴巴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乐于和解。

因此,阿里巴巴愿意付出一定的和解成本了结这些争议,这些原告也是乐见其成的。

只不过受多种因素影响,同样是和解,纽约一案阿里巴巴支付的和解成本要比加利福尼亚州一案要高出不少。

而这也是需要引起多方反思的,既要加强监管做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要避免所谓“折腾的是中国企业,损害的是企业信心和国家形象”。

有关部门既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督促企业守住合法经营底线,让企业不应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及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