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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原标题:科创板转融通细则推出,着力扩大券源和降低成本

4月最后一天,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联合证金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共同发布了《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于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王亚南经济研究院的韩乾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实施细则》公布的主要看点在于扩大券源和降低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中并未另外对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归还,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的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成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处理另作安排,而是遵循主板现有安排。也就是说,此前市场传闻的“T+0”并未成真。

扩大券源、降低成本

在《实施细则》推出前,韩乾曾表示,科创板还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他表示,根据目前科创板的交易制度,上市前五日不限涨跌幅以及日内涨跌幅设为20%,这意味着科创板的日内波动可能比主板市场更大,投资者面临的日内价格风险也随之增加。

相比发行新的股指期货品种,韩乾更倾向于另一个解决方法:改革和发展科创板融券业务。在他看来,股指期货覆盖的风险面较大,更适合对一揽子股票风险的管理。而融券业务可以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管理个股的风险。

而此次的《实施细则》中一方面扩大了券源,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另一方面,还解决了一大难题——费用过高。

《实施细则》中规定,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费率应符合两个要求:

一是借入人申报的费率=出借人申报的费率+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二是借入人申报的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标准执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

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哪些券商可作为借入人?

《实施细则》中同时明确了对于可以作为借入人的券商公司的要求,需要符合以下四类条件:

一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二是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是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是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出期限届满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至战略投资者后,继续按战略投资者获配取得的股份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暂停单只或全部科创板证券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出借人在开展科创板证券出借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上交所可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科创板证券出借服务。

同时,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暂停单只或全部科创板证券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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