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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原标题: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尘埃落定:“罚则”成章,银行任重

4月29日晚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13年开始试点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算是有了最终明确的管理办法。

针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从2013年试点算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前后共发出3个文件。分别是2013年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综发〔2013〕5号)、2015年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以及现在最终版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

最终《办法》的一些具体变化

移动支付网梳理发现,3个政策的文件名一个比一个短,但正文内容越来越长,也更丰富。但总体来看,都是后者在前者之上进行迭代更新、细化。

无论是在支付机构侧,还是合作银行侧,《办法》都对其内部熟悉外汇业务人员数量提出最低要求。并且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候,外汇业务人员能力情况需被核实。但具体何种程度才算是“熟悉”外汇业务,我想也很难有标准答案。在业务人员要求这点上,支付机构应该不成问题。

此外,申请材料还新增支付机构法人身份证的要求,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合规、风控能力的材料,支付机构也可提供。在我的理解来看,那就是支付机构可以自由发挥,比如总结过去在试点中的经验。据公开资料整理,过去几年里,市场上大概有30家支付机构具备这样的经验。

“罚则”独立成章

与2013、2015两年的试点办法不同,《办法》中的“罚则”独立成章,前两者的处罚信息都只是在“监督检查”章中有所体现。

《办法》第八章“罚则”指出,支付机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依法责令整改、暂停相关业务进行整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二)银行未按规定审核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

(三)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四)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五)违反相关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六)不配合外汇局监督管理、检查核查;

(七)其他违规行为。

此外,支付机构存在未经名录登记或超过登记范围开展外汇业务等违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法实施调整、注销名录登记等措施。

任何一个领域走向规范,必然少不了处罚部分。在办法落地前,移动支付网据某支付公司人员参与外汇局吹风会后透露,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已向各机构传达加大处罚的意志。预计不久后,在第三方支付甚至银行领域,都将收到一些来自外汇局的罚单。

具体罚款金额,各位可自行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翻到第七章。

银行让跨境支付更完整

看完变化,回到这次政策本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支付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此次政策主要内容有四。

一、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二、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三、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

四、银行在满足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

《办法》正式实施后,也宣布了试点工作结束,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上可以看到,此前颁布的试点文件已正式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