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大乐透(10)
营商环境报告项目组确认,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获得股东批准。根据《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的种类和数量;(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针对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的种类和数量。关于起止日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实施)第40条、第41条和第47条进一步规定,发行证券须经股东批准,且必须由股东确定决议的有效期等。此外,发行还必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的批准,而且《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证监会批准发行新股后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个月期限后,未经证监会重新批准,公司不得发行任何证券。基于上述信息,《2019中国营商环境报告》将更新关于新股审批的评估结果。
在即将到来的世行DB2020中,我国也应当得分。
【世行问题十九】股东对新股是否拥有优先认缴权(优先购买或优先拒绝)且简单多数表决无法剥夺该权利?
此题DB2018我国没有得分。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此条规定仅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相应规定。
【世行问题二十】外部审计师的聘用和解聘,是否必须经由股东批准?
本题DB2018我国没有得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8年4月20日修订后,在第6.5条规定,“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后,此题应当得分。
我们基于前述意见,与世行进行了沟通。世行给予了积极回应,并作了以下解释:
对于“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和解聘是否必须经股东批准”这一问题,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得分为0分;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得分为1分。本项目组承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于2018年4月20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而且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59条和第162条规定,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解聘,《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2条规定,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而且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因此,法律目前要求上市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和解聘必须获得股东批准。《2019中国营商环境报告》会体现这一最新信息。
【世行问题二十一】持有该类股份的股东,能否通过多数决阻止其所持类别股份的权益变动?
此题是关于类别股权保护的问题,获肯定回答者得分。此题DB2018我国没有得分,通过沟通解释,DB2019我国得了分。
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在实践中,我国股份仅有普通股与优先股两种类型。对于优先股,《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5月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都需要有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受影响股份持有人的多数票表决是可以阻止与其优先股股份类别相对应的权利发生变更。此题应获肯定回答。
世行认可了前述分析,进行了如下解释:
对于“受影响股票持有人的多数表决票能否防止其所持种类股票的权利发生变更”这一问题,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得分为0分;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得分为1分。本项目组确认,受影响股票持有人所持股票的相关权利的变更必须获得其多数表决票批准。中国存在两种股票:普通股和优先股。对于已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而言,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时,须获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的赞成票:(1)与公司章程中关于优先股的任何部分内容的修订相关的事宜;(2)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或累计减少10%以上;(3)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4)公司形式变更;(5)发行优先股;及(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受影响股东的多数表决票可以防止其所持优先股的相关权利发生变更。《2019中国营商环境报告》会更新中国在该问题上的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