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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大乐透(12)

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世行问题二十五】买方是否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买方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此题DB2018我国没有得分。原因在于我国此前的安排为非强制性规定。例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5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审计专门委员会。因此,尽管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所有上市公司均设立了以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但因为法律未设强制性规定,我国此前仍然未能得分。

2018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作出修改:新增一条作为第3.1.6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修订之后,我国应当得分。

我们本着前述分析,与世行进行了积极沟通,世行予以认可,并做出了积极回应:

就所有权和控制权指数而言,中小投资者保护指标衡量上市公司是否必须设立仅由董事会成员(一级结构)或监事会成员(二级结构)组成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营商环境报告项目组确认,2018年4月20日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此外,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因此,《2019中国营商环境报告》将确认这一最新信息。

在即将到来的DB2020中,我国此题也应当得分。

【世行问题二十六】若潜在收购人收购了一定比例的股票,且达到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中规定的标准,该收购人是否必须向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此题考察的是强制要约制度。DB2018我国已经得分,DB2019年延续了得分。我国《证券法》第88条有相应的规定。

【世行问题二十七】自分红宣告日算起,在规定的最长时限内,买方是否必须向股东分配利润或支付股息?获肯定回答者得分。

此题DB2018我国没有得分。我们和世行沟通时,强调了以下数点:其一,题设是,公司已经做出了分红的决议,因为已经有了分红宣告日(declaration date)。其二,这里所称的“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与反复适用性的一切规则,而不仅限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26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非上市(非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既然已经作出了分红的决定,股东即依此产生了请求权。根据惯例,原告股东可以在公司宣布股利分配一年内的任何时间提起分红诉请,公司被告不能因未到一年期限而行使抗辩权,从而保障了原告股东可以在公司宣布分红的一年期内获得分红。因此,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宣告股利分配后1年内完成分红。

然而,对于此种意见,世行并未接受,而是给出了如下解释:

对于“买方是否必须在自宣布日起不超过1年的期限内分配利润或支付股息”这一问题,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得分为1分;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得分为0分。在中国,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并不要求公司在宣布日后一定期限内完成利润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利润分配的程序,但并未规定利润分配的明确期限。具体而言,第14条规定法院可以责令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利润。因此,利润分配方案是由公司自行决定,而且法律并未规定利润分配的期限。基于上述原因,在《2019中国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在该问题上的得分将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