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大乐透(14)
①或你所在国家具有同等功能的公司。该公司的股票无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形式可以包括私人有限公司(Ltd)、有限责任公司(LLC)、(股份)责任有限公司(the Sociedad de Responsabilidad Limitada, SRL)、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GmbH),以及责任有限公司(the 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SARL)。
脚注
① 世行问卷的原文为“private limited company”,将其直译为“私人有限公司”,未免望文生义,无论是“私人”还是“有限”都不准确。事实上,在中国语境下,应作以下两层理解:其一,“private”是相对于“public”而言的,后者是指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如上海的申通公司,承担的是公共运输和管理职能,故而“private”宜理解为“非公共的,或者非国有的”。其二,“limited companies”,在中国语境下,宜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而,全面的理解应当为“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国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就和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类型的划分相一致,受访者答题时,就不会遗漏我国公司法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诸多规定。
【世行问题三十六】对于与公司活动、财务状况以及与公司成员权利义务相关的记录,是否所有成员均有权查看并复制?
此题我国应做肯定回答,不过,该题旨在收集数据,并不产生分值。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与此同时,为了衡平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等权益,《公司法》对这一权利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在司法实务中,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由公司承担,以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其中一个案例是上海铁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周蓓蓓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该案二审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68号。法院认定,上海铁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有证明股东查阅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则不应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世行对于我们的前述沟通,予以积极回应,并解释如下:
公司全体股东是否均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就公司活动、财务状况及其他情形保存的与其各自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任何记录”这一问题,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指标仅出于研究目的而进行衡量的一个问题,旨在收集数据,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信息查阅程度。按照该方法,该问题不产生任何得分。
根据《公司法》第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8条和第10条的规定,本项目组承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文件和信息。因此,关于该研究问题的评估结果将会进行更新,但是中国的得分不会因该问题而发生改变。
【世行问题三十七】买方出售51%及以上的资产,是否要征得多数股东的同意?(该出售可能通过单笔交易完成,也可能在首次交易开始后的一年内通过多笔交易完成)
此题DB2018及DB2019我国均未得分,最高院在进行公司法司法解释时,本来将其纳入了解释范围,但最后没有纳入。在即将到来的DB2020中,我国可以尽量通过解释来获取分数:题解如下:其一,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可援引我国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即“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必须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出售51%以上资产,可以解释为“投资计划”甚至“经营方针”的变化,应由股东会决议。其二,如果该公司是上市公司,则可以援引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三,如果该公司是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适用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即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根据体系解释,如果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说理行得通,则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可以参照适用。退一步而言,即使此题我国无法获得全部分数,至少也应当获得一半的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