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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大乐透(15)

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当然,对于这一明显的法条不对称结构,建议日后修改公司法,增设相关规定。

【世行问题三十八】代表买方公司10%股本的股东能否召开会议?

此题DB2018我国已经得分,DB2019延续了这一状态。我国《公司法》第39条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世行问题三十九】在引入新股东时,是否必须得到买方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此题DB2018及DB2019我国均未得分。引入新成员,要获得全体成员一致同意,这是入伙的规则,复制到公司中并不妥当,会影响公司筹集新的资本和股份的自由流转。我国《公司法》第37条(关于新增注册资本)和第71条(关于股权转让)均未设此种规定。

【世行问题四十】买方股东在出售其股权时,是否要优先售让给公司现有股东,然后再向非股东出售?

此题DB2018我国已经得分,DB2019延续了这一状态。此题考察的是股东优先权问题,我国《公司法》第71条有明确的规定。

【世行问题四十一】买方是否必须设立机制解决股东间的根本分歧,以防止影响公司运营(如股份回购、强制回购、强制排除制度)

此题DB2018未能得分。我们与世行沟通,认为应当得分:其一,我国《公司法》第39条规定了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通过多数决来解决股东意见的分歧。其二,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股东的异议回购请求权,即在股东会上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其三,我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四,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19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些均为股东之间异议的解决方式。此题应获肯定回答。然而,世行却仍持不同看法,DB2019我国仍未得分。世行的解释如下: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必须建立相关机制以解决股东之间发生的妨碍公司正常运营的根本分歧”这一问题,如果回答是肯定,则得分为1分;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得分为0分。该问题旨在确定法律是否强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相关机制,以解决股东之间的重大分歧,并避免公司发生司法解散。该机制必须可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用于解决在公司任何重大决策方面的分歧,而不仅仅用于解决预定的一系列情况。此外,该机制还必须可供股东用于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而非请求司法解散。

《公司法》第74条规定股权回购机制在少数情形下方可适用。该条规定并未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旨在解决重大分歧和避免司法解散的机制。此外,《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于该机制仅适用于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权的股东,且允许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因此其并不在该问题的衡量范围之内。

此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并未对与该指标评估方法所衡量的机制相一致的僵局破解机制作出规定。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通用争议解决机制与实施旨在确保产生以下特定效果的僵局破解机制存在本质性的区别:保持公司正常运营。此外,该条规定适用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其并不在该问题的衡量范围之内。基于上述原因,在《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版本中,关于该问题的评估结果将维持不变。

由此看来,世行的方法论鼓励的争议解决机制不是“求死”而是“图存”,即要求建立常态化的、不会导致公司解散的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鉴此,建议修订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产生重大分歧时的解决机制,通过商事调解、仲裁、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重大分歧,保证公司顺利运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四)公司减资;(五)公司分立;(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此条规定,从强调法官履行调解职责,尽力促成纠纷化解的角度,进行了规范。囿于权限,司法解释无法直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解决重大分歧,避免司法解散”的机制,虽然与世行要求未尽一致,但我国也应尽力争取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