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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原标题: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案例(借鉴 思考 分析)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最高法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薄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晓锐,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

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红,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贤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景文华18幢。

法定代表人:龚佩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2,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龚妹芳,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欣宇,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1,男,200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陈某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济钢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简称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原审被告常熟市天铭物资有限公司(简称常熟天铭公司)、江苏中欣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中欣公司)、陈某2、龚妹芳、陈欣宇、陈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钢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娇、傅晓锐,被上诉人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红、丁贤杰,原审被告常熟天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明,原审被告中欣公司、陈某2、龚妹芳、陈欣宇、陈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钢集团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驳回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不中止审理本案错误。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与常熟天铭公司签订的公授信字ZH1300000176142号《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项下6份《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常熟天铭公司2012年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犯罪的衍生品,为掩盖常熟天铭公司涉嫌犯罪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签订。本案与上述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实直接相关。常熟天铭公司、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济钢集团公司均涉嫌刑事犯罪,本案的审理须以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前提。因此,本案应中止审理。(二)一审法院认定济钢集团公司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订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错误。案涉《综合授信合同》及该合同项下6份《借款合同》系为掩盖常熟天铭公司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而签订,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属无效。因主合同无效,济钢集团公司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订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也无效。(三)一审法院判令济钢集团公司对常熟天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济钢集团公司与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格式合同,而双方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对担保事项进行了特别约定,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协议书》约定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即《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该《协议书》载明,在常熟天铭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本息,或处理抵押资产后仍不能全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济钢集团公司对差额部分承担先行代偿责任,故济钢集团公司提供的系一般保证,非连带保证。在案涉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济钢集团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且《协议书》约定济钢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同意在三年内对代偿额共同承担、全额化解,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不同意共同承担、全额化解的情况下,济钢集团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四)一审法院支持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利息主张错误。1.案涉借款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故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无权要求济钢集团公司承担常熟天铭公司涉嫌犯罪行为产生损失的利息。2.即便济钢集团公司应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对利息的计算也存在多处错误,案涉借款利率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变化进行调整,且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