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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钩沉】
慈善现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迄今为止,无论是学界还是广大民众,对慈善的认知存在着不少偏差,大都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帮助。如郑功成、张奇林、许飞琼著《中华慈善事业》指出:“从本质上讲,慈善事业是一种救济行为”;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简史》认为:“慈善是一种社会行为,是指在政府的倡导或帮助与扶持下,由民间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与开展活动,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高尚无私的支持与奉献行为。慈善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形式”;张文在《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中提出,慈善是“社会自发地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再分配,对其他社会成员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生活困难予以物质援助的社会安全机制”。实际上,考察慈善事业发生的历史可知,慈善不仅是一种民间社会主导的生活救助行为,还是一种以劝人为善为宗旨的教化活动。
现有研究表明,“慈善”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元3世纪前中期即三国、西晋时期的佛教经典中,意在表达“孝养、施舍、教化等诸种原始佛教的道德观”(王文涛,2014)。说明在语源学意义上,“慈善”一词在其产生时期即包括了物质救助与劝人为善的功能。
尽管作为一个专门名词“慈善”的出现较晚,但具有慈善性质的活动其实古已有之,应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时期。而慈善作为一种有组织、有规则、有一定规模的民间社会事业,大约出现于北宋时期。北宋皇祐元年(1049年)范仲淹创办的苏州范氏义庄救济族人并惠及“乡里、外姻、亲戚”的行为,可以视为中国最早开展的慈善事业之一。范仲淹不仅设立义庄管理宗族公产、救助族众,还确立《义庄规矩》,对救助对象、方法、数量等进行规定,表现出慈善事业的明显特征。与此同时,范仲淹“又设义学以教,教养咸备”。义庄以养人,义学以教人,相辅相成。需要强调的是,南宋嘉定三年(1210年)范仲淹六世孙范良在《续定规矩》中补充规定:“诸房闻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听赎者,罚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奸盗、赌博、斗殴、陪涉及欺骗善良之类,若户门不测者,非)。除籍之后,长恶不悛,为宗族乡党善良之害者,诸房具申文正位,当斟酌情理,控告官府,乞与移乡,以为子弟玷辱门户者之戒”。其中对受助族人提出明确的道德要求,体现出明显的教化倾向。可见,从民间慈善事业产生的时候起,道德教化即成为其重要内容。
学界普遍认为,明末清初在中国传统慈善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一直存续到民国年间的各种各样的善会善堂几乎都创始于明末清初”(夫马进,1997);“明末的善会具有崭新的社会性格”,“明末善会可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中国社会新现象”(梁其姿,1997)。其中“同善会是创立最早、对后世产生了极大影响的善会”。
同善会最早出现于河南,而其盛行则在江南。江南地区的同善会中,以高攀龙等创立的无锡同善会和陈龙正等创立的嘉善同善会影响最大、最为典型。两地的同善会都留下了章程规则,分别称为《同善会规例》和《同善会会式》,后者由前者发展而来,大同小异。其中均有一则规定:受助人道德品质的好坏是该会是否予以救助的一个重要前提,所谓“助贫以劝善为主,先于孝子节妇之穷而无告者,次及贫老病苦之人公不收于养济、私不肯为乞丐者”,至于那些“不孝不悌、赌博健讼、酗酒无赖及年力强壮、游手游食以至赤贫者,皆不滥助,以乖劝善之义”。而且同善会还明确规定,聚会之日须安排演讲,“司讲者用通俗言语,不烦文采,务使人人易晓,感动善心”。换句话说,进行道德说教是同善会聚会实施救助前的一个必要程序。从高攀龙、陈龙正等人的话语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同善会“劝人为善”的教化功能。无锡同善会成立之初的第一次演讲即由高攀龙担当。高攀龙明确指出:“这个同善会专一劝人为善,所以劝人为善者,且不要论善是决当为、恶是不当为的道理,中间极有大利害,不可不知。”在他的第三次讲语中又说:“这同善会广劝世人为善,凡来听者,便是有善根的人,所以有善缘到此,便有善言入耳,切不可轻看过了这句好言语。一句善言,提醒了一点善心,便做了一世善人,岂但转祸为福,正如起死回生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与高攀龙有师生之谊的陈龙正评价无锡同善会“名周贫人,实劝众人,其事似小,其意侭远”。嘉善同善会成立后,陈龙正先后九次担任主讲之责,其讲语贯穿了“五伦书与孝顺事实、为善阴骘”以及明太祖“圣谕六言”的思想,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行善做人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