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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物权法草案又有修改


2007年03月16日 08:45  [来源:华商网-重庆时报]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昨日上午表决通过,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建议表决稿提请大会审议。

  物权法草案

  界定国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
  委员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同时,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修改。

  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修改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修改避免“抵免”出现歧义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同时,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一些修改,主要是: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应减免的税额和允许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修改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建议不再增加优惠项目

  杨景宇说,有些代表建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再增加一些税收优惠项目。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些代表建议增加的项目,有些已经包含在草案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中。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可以不再增加新的税收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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