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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監管公告

2019-03-11 01:24栏目:滚动

海外監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6-29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01088)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做出。 兹载列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关于派发2017年度末期股息的公告」文件,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黄清 董事会秘书 北京,2018年6月29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凌文博士、李东博士、高嵩先生、米树华先生,非执行董事赵吉斌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谭惠珠博士、姜波博士、钟颖洁女士、彭苏萍博士、黄明博士。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8-036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派发2017年度末期股息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91元(税前)。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 缴所得税,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91元(税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沪股通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 股人民币0.819元(税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6 - 2018/7/9 2018/7/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8年6月22日获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18年6月2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分配方案 1.执行方案: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分派对象: 截至2018年7月6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本公司H股股东现金股息派发安排请查阅本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本公司2018年6月22日的H股公告。3.分配方案: 本公司以已发行股份总数19,889,620,4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91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8,099,554,614.050元(税前)。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6 - 2018/7/9 2018/7/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本公司2017年度末期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2018年7月6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2018年7月9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以人民币向沪股通股东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息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91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81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对于沪股通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819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上述QFII、RQFII、沪股通股东之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91元(税前)。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电话:(010)58131088 传 真:(010)58131814 电子邮箱:1088@csec.com 六、 备查文件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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