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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新版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标准

2019-04-05 01:02栏目:企业

人民网沈阳4月4日电 (孝媛)近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新版《辽宁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此标准执行,已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在7月1日前按照此标准自查整改完毕。

《开办标准》细化了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分别对总部和单体药店的从业人员做出规定,即连锁总部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门店或单体药店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营业时间,应当在岗。

零售连锁企业要执行“七统一”规定,即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同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辖直营门店数量应当不少于10家的开办条件,加盟门店的各项管理应与直营门店一致,且经营的药品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总部对加盟门店的药品质量管理负总责。

(责编:孝媛、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