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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考核质量激励担当作为 ——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答记者问(3)

2019-04-23 04:02栏目:企业

答: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首次明确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4种方式,按照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为重点、专项考核为补充的思路作了总体设计。

平时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进行经常性考核。为了做到可操作、能坚持,条例明确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考核的方法、考核结果的确定可以灵活多样,重在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年度考核侧重于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性考核。根据年度考核推行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基础比较扎实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年度考核的方法步骤等作了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年度考核在干部考核中的作用。

专项考核侧重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进行专门考核。专项考核是近年来干部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创新,具有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的特点,为组织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供了一个新的抓手。为鼓励大胆创新,条例对专项考核一般应当经过的程序步骤作了规定。

任期考核侧重于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进行全方位考核。考虑到换届考察和年度考核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为防止多头、重复考核,条例规定任期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问: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请问《干部考核条例》是如何具体体现这一要求的?

答:干部考核具有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独特优势。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把“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落到实处,主要体现在考核结果确定和考核结果运用两个方面。

一是把综合分析研判作为前置环节,要求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多少来确定考核结果,确保考准考实、不出偏差;客观分析评价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理直气壮地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

二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考核认定作出重大贡献的,及时通报表扬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嘉奖、记功、授予称号。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经考核认定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问:《干部考核条例》在落实干部考核工作责任上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明确不同主体在干部考核工作中的责任,将责任具体化,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这是遵循党章规定,在干部考核工作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干部考核不同于一般的业务考核,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党组)既是领导主体,又是工作主体、推进主体,要把干部考核工作纳入党委(党组)工作总体布局、摆上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把考核“指挥棒”牢牢掌握在手中,与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与谋划工作、推动落实紧密结合起来。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干部考核工作要做到重要政策亲自研究、重要工作亲自推动、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领导班子成员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担责,配合党委(党组)书记落实好各项考核工作任务。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履行具体工作责任,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既严格按条例办事,又督促指导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抓好落实。

问:最后,请您谈谈中央组织部对贯彻落实《干部考核条例》有什么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