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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2)

2019-03-17 20:49栏目:县区

  与此同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环境保护监管系统互联互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将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制度,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同时,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管理责任人制度

  《办法》指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向社会公布并定期修订。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的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同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如何确定:(一)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由单位负责;(二)住宅区、楼宇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广场、公园、海水浴场、公共绿地、机场、车站、港口、地铁、宾馆、饭店及展览展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权属确定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的,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职责: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明确投放种类、时间和地点并予以公示;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和日常维护,发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将城市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据实记录城市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及处置等情况。

  城市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投放人不重新分类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处罚:《办法》还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具体如何分类?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未被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易腐垃圾,是指居民日常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产品内脏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剩余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该如何分类投放?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标识进行分类投放;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拆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黄凤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