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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原标题:节前重磅!科创板两融规则来了,券源扩大、借入人需符合4条件、证金公司可出借自有证券…来看十大关键点

作者:程丹

三部门联合发布科创板两融规则。

30日晚间,上交所、证金公司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明确。

从《实施细则》来看,关键点如下:

1、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2、扩大券源,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无限售流通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3、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4、提高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效率。市场主体可通过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5、符合四条件的券商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6、中证金融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7、经证监会批准,中证金融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8、通过约定申报进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展期、提前了结等过程中,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当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际出借天数等要素,不得违反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9、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归还,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的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成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处理同主板现有安排。

10、上述机制安排仅涉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效率提升,不改变现有融券偿还业务安排,即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入证券。

关键点一:明确标的范围 扩大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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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其中,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科创板两融扩大了券源,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了三类,分别是无限售流通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三部门要求,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战略投资者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的,上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口头或者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在时间约束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上交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约定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撤销。

《实施细则》要求,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申报数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