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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原标题:判赔数百万还不够!这家券商固收主管与公司多次对簿公堂,事关业务维护基金和风险准备金,数额巨大

券商部门主管和员工离职后三番四次与原就职单位对簿公堂,要求公司支付业务维护基金、部门风险准备金以及工资差额等,但均遭驳回。

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两份劳动纠纷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国都证券固定收益部(后更名为债券承销部)总经理张某泉,部门员工王某与公司的劳动纠纷做出判决,判决显示,国都证券应对二人提出的绩效奖金等诉求予以支持,但对业务维护金、部门风险金等赔偿要求,则以不具备发放条件为由驳回了起诉。

梳理案件,记者发现,自2017年6月份起,张某泉、王某二人已向北京市东城区仲裁委、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多次提起诉讼,此前,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判决国都证券支付王某可分配业绩提成343.13万元,及支付张某泉496万元等。

部门主管与员工相继起诉券商拖欠业绩提成

张某泉2015年3月入职国都证券,2017年6月8日,以国都证券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国都证券支付其2015年、2016年业绩提成中“业务维护基金”共计22万余元,以及2016年业绩提成中“部门风险准备金”130.30万元以及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合计超过150万元。

吃瓜群众不禁要问,数额巨大的业务维护基金和部门风险准备金都是什么?

记者了解到,业务维护基金为投行业务部门任务期结束后,仍需对业务进行督导及维护时,所需相关费用,待所有业务的督导及维护义务完成后,业务维护基金减所需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予以发放;而部门风险准备金为在任务期内每年度可分配业绩提成发放时点,对已确认核算收入所涉及项目仍有可能出现的延迟风险、及对仍需进行督导及维护的项目有可能出现的或有风险所提取的风险准备。

追溯到张某泉刚入职时,2015年3月25日,他作为团队负责人与公司签订国都证券固定收益业务团队任务书,团队名称国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固定收益部,经营模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任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一年后部门更名,但经营模式和任务期限没有变化。

2016年4月19日,张某泉提交了请示报告,内容是“根据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结果,我部门现申请计提和发放部门2015年度奖金共计1185.65万元,其中,2015年发放667.45元,部门风险准备金493.48万元,业务维护基金24.67万元”。公司陈某同意,请合规部对2015年度合规风控情况发表意见。双方均认可2015年业务维护基金未发放。

次年2月10日,张某泉在OA系统提交了债券承销部2016年业绩提成计算过程和发放的请示,张某泉确认调整后债券承销部2016年合计可分配业绩提成为1219.44万元、主承销项目风险抵押金为220.68万元、部门风险准备金为219.26万元、业务维护基金为21.93万元,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来,按领导审批意见及财务提供数据,债券承销部2016年可分配额为1219.2万元。

数月后,6月8日,张某泉以国都证券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以邮件形式向国都证券公司发出辞职信,主要内容为:“2017年2月10日提交了债券承销部2016年业绩提成的发放申请,但该流程自2017年3月14日至今三个月时间里没有任何进展,公司迟迟没有发放我个人2016年绩效奖金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个人生活和职业生涯发展。”国都证券公司对该邮件真实性认可。

王某为张某泉部门的员工,他于2015年3月入职国都证券,一年两个月后离职。他请求国都证券公司支付2016年业绩提成中的部门风险准备金63.77万元。

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张某泉主张的工资差额,原告已经向公司申请辞职,并且公司已经批准原告辞去经理职务,因此根据薪随岗变原则,被告对原告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合理合法。根据被告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原告存在旷工,被告扣发工资,于法有据。据此核算被告已经足额发放原告2017年6月1日至7月7日期间工资,无需支付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