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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辽宁省旅

2019-03-08 19:00栏目: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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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09-20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753    

  为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旅游者餐饮食品安全,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辽宁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于2018年9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秦东智

 

  联系电话:024-31605651

 

  电子邮箱:1336135389@qq.com

 

  附件:辽宁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辽宁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旅游者餐饮食品安全,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及周边相关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全省旅游景区及周边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旅游景区及周边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景区及周边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开展旅游景区及周边相关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等级管理,综合实施日常监管、季节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进行责任约谈并监督整改。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立本地区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相关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旅游相关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食品负面清单。

 

  第五条发生旅游者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开展餐饮服务单位调查处置工作:

 

  (一)旅游者就餐地、事故发生地、旅游者所在地分别在本省不同行政区域内的,由旅游者就餐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调查处置,事故发生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已离开事故发生地的旅游者由旅游者当前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旅游者就餐地、事故发生地、旅游者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相关协调、指挥工作。

 

  (二)旅游者就餐地在本省,但事故发生地或旅游者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由旅游者就餐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事故发生地或旅游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获取旅游者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三)旅游者就餐地不在本省,但事故发生地或旅游者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由事故发生地或旅游者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旅游者就餐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经营者、旅行社、导游(领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履行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

 

  (一)督促旅游景区开展全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二)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

 

  (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