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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辽宁省旅(2)

2019-03-08 19:00栏目: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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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通报会商、联合检查、事故协作处置、信用推送等制度机制,加强旅游服务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旅游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落实下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许可的经营场所、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等开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正本,公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信息。

 

  (二)国家3A级及以上等级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明厨亮灶,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不得低于B级(良好)。

 

  (三)建立、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如实记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四)单次接待旅游者用餐超过30人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当按要求全部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

 

  (五)加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防范,不加工制作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六)在季节性歇业前做好食品以及加工场所、设施的安全防范;在季节性开业前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品、经营环境和设备设施进行彻底清洁。

 

  第九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配合、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履行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

 

  (一)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景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建立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日常检查、食品违法行为处置、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投诉等规章制度,并在景区显著位置、景区网络平台主页面上持续公开。

 

  (三)对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登记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备案)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信息,并在景区信息公示栏、景区网络平台主页面上持续公开。

 

  (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在季节性经营前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防范、自查和清洁等状况。营业期间的检查应每月不少于一次。

 

  (五)举办节庆、展销等活动涉及餐饮服务时,履行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展销会举办者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七)建立餐饮服务单位重大违法强制退出制度,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明确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实施明厨亮灶、未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构成食品欺诈、经营问题食品或不安全食品、严重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情形的,予以暂停、终止食品经营。

 

  (八)在景区明显位置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公布景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姓名及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及时发布食品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第十条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组织救治病人;

 

  (二)立即责令相关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保护好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及设施,保留所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

 

  (三)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调查核实,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五)统筹做好下一餐次食品供应保障工作,保证旅游景区供餐能力;

 

  (六)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求采取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将旅游团队食品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履行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