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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5)

2019-03-18 17:24栏目:新闻

  蓄意制造暴乱骚乱。1990年4月5日,在“东突伊斯兰党”的组织策划下,一伙恐怖分子携带冲锋枪、手枪、炸药包、手榴弹等武器,纠集200余人攻击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巴仁乡政府,劫持人质10名,残杀武警6人,炸毁汽车2辆。1997年2月5日至8日,“东突伊斯兰真主党”策划、制造了伊宁市“2·5”严重打砸抢骚乱事件,残杀群众7人,打伤群众、公安民警、武警198人,其中重伤64人,毁坏汽车30余辆,烧毁民房2间。2009年7月5日,境内外“东突”势力里应外合,组织策划实施了震惊中外的乌鲁木齐市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数千名恐怖分子在市区多处同时行动,疯狂杀害群众,袭击政府机关、公安武警、居民住所、商店、公共交通设施等,共造成197人死亡、1700多人受伤、331个店铺和1325辆汽车被砸烧,众多市政公共设施损毁。

  恐怖势力制造的暴力犯罪案件,一桩桩,一件件,充满血腥、令人发指。这些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行为,给新疆各族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充分暴露了其反人类、反文明、反社会的本质。

  四、依法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

  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是新疆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重要原则。针对严峻复杂的反恐形势和各族群众对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新疆对一切侵犯公民人权、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暴力恐怖活动,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新疆的反恐怖主义工作、去极端化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国家反恐法律体系。新疆还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加快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进程,先后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为遏制、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新疆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原则,既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保护合法宗教活动,满足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禁止利用宗教传播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行为。自2014年以来,新疆打掉暴恐团伙1588个,抓获暴恐人员12995人,缴获爆炸装置2052枚,查处非法宗教活动4858起、涉及30645人,收缴非法宗教宣传品345229件。

  新疆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罪行重大者,以及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又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的人员,依法从重处罚;对罪行较轻,危害不大,能认罪悔罪者,以及未成年人和受蒙蔽、胁迫参加者,依法从轻处罚;对自首、立功者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作用。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司法机关通过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等权利,体现程序公正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