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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6)

2019-03-18 17:24栏目:新闻

  新疆依法开展去极端化工作,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有力遏制了宗教极端思想的滋生蔓延。宗教极端主义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医疗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学生入学率、巩固率大幅上升,群众对宗教极端思想危害性的认识明显提高。在依法去极端化的同时,新疆也加大对合法宗教活动的保护力度,相继出台或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合法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为各族群众进行合法宗教活动提供了法治保障。特别是近年来,扎实推进“七进两有”(水、电、路、气、讯、广播电视、文化书屋进清真寺,主麻清真寺有净身设施、有水冲厕所)、“九配备”(配备医药服务、电子显示屏、电脑、电风扇或空调、消防设施、天然气、饮水设备、鞋套或鞋套机、储物柜),极大地改善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条件,保障了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需求。

  实践证明,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斗争,弘扬了打击恐怖主义的正义性,满足了新疆各族人民对安全的殷切期待,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五、坚持把预防性反恐放在第一位

  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不同宗教、文化、社会之间的不容忍,挑战人类公正与尊严,破坏和平与安全,对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危害。打击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既是世界性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多年来,许多国家或地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具体路径和办法。中国在借鉴吸收国际社会反恐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响应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60/288)的决议,致力于“消除恐怖主义蔓延条件,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新疆立足本地区实际,深入开展反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斗争,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既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又重视开展源头治理,通过着力改善民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设立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教培中心”)进行帮扶教育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免遭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侵害。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事关群众福祉、社会和谐稳定。在新疆一些地区,过去受恐怖主义危害较大,宗教极端思想对群众生产生活渗透干扰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安全。近年来,新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推进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惠民工程。持续实施南疆3年(2018年至2020年)10万人转移就业计划,已实现深度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7.5万人;通过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带动就业、有组织转移就业、创业带动就业,2016年至2018年,新疆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40.08万人次,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830.5万人次;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南疆城乡一体学前3年免费教育;落实全民免费健康体检,大病保险全覆盖,农村贫困人口15种大病集中救治和慢性病签约服务全覆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续提高。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反恐维稳和去极端化工作的群众基础更加牢固。

  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新疆农村地区公民法治观念比较淡薄、法律知识贫乏,容易受到恐怖势力、极端势力的教唆和胁迫走上犯罪道路。新疆高度重视普法工作,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关于加强自治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面向基层群众和青少年,以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推动法治实践为主要任务,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创建为抓手,以传统媒体+互联网为传播平台,以建立完善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为依托,广泛深入开展“基层法治建设年”“宪法法律宣传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讲下基层”“国旗下讲法治”“巴扎普法”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引导各族群众明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增强公民自觉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能力。

  积极开展帮扶教育。依法设立教培中心,教育挽救有轻微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人员,消除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影响,避免其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牺牲品,努力将恐怖活动消灭在未发之前、萌芽状态。目前进入教培中心的学员有三方面人员:一是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二是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有现实危险性,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深,能够认罪悔过,依法可以免除刑罚,自愿接受培训的人员。三是因暴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被定罪处刑,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在刑满释放后进行安置教育的人员。对第一、第三种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帮教和安置教育。对第二种人员,则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少数、挽救多数,将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培训作为宽大处理的条件,在依法免除刑罚后对其进行帮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