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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国正进入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时期,要推动经济转入高质量发展,就必须推动治理体系变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主体积极性、主动性,让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充分涌流。私募基金是发挥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活力的有效载体。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与《清华金融评论》合作,推出《清华金融评论》3月刊杂志,聚焦进一步改善私募基金行业治理,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更好地推动私募基金创新资本形成功能,为更广泛的创新和更高质量的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专题文章】王涌:信义义务是私募基金业发展的“牛鼻子”
2018年是私募基金鼎盛的一年,也出现了私募风险事件不断发生的现象,引发了谁应当承担信义义务和信义义务是什么的争论。本文分析了信义义务的源流及其嬗变,认为目前国内基金业界普遍存在对受托人信义义务的陌生和淡漠。本文针对加强基金业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提出了具体建议。
私募基金业是否可持续发展,事关金融大局,事关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的发展。
由于资金使用价格不断下行,企业主要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时代已经过去,正如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期的情形,企业融资规模急速扩大。在此背景下,独具中国特色的问题出现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流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更多依赖直接融资,但是,我国刑法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不当适用,实质上剥夺了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的权利,阻碍了金融市场化的步伐,它是伤害资金配置效率的一只无形之手,民营企业除首次公开募股(IPO)外几无直接融资的空间。幸运的是,民营企业通过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等影子银行和通道,使得“直接融资”合法化,寻得了一条资金生命线。
2018年是私募基金鼎盛的一年,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高达12.71万亿元,但也是危机的一年,私募风险事件不断发生。背后有宏观经济政策的因素:一是经济增长面临下行风险,投资效益日益恶化,部分私募基金投资失败有一定的宿命性。二是融资期限短期化和产业投资的长期化之间的矛盾突出,与20世纪70年代美国企业所遭遇的情形十分相像,也是当时的国际普遍现象。1970年,美国最大的铁路公司宾州中央公司就是因为短期商业票据到期而无法续期,宣告倒闭。在我国,资管业通过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缓解矛盾,但资管新规拆除资金池和期限错配,又引爆了矛盾。
当然,基金风险事件中的相当比例是受托人恶意欺诈或重大过错所致,这正是本文的主题——私募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与信义义务(FiduciaryDuty)问题。私募基金是否可持续发展,一是取决于宏观金融政策,二是取决于私募基金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是否落地。内外因都很重要。信义义务问题也因此引起广泛争论。在论辩中,笔者惊诧地看到,基金业界依然存在着对受托人信义义务的陌生和淡漠的现象,甚至一些权威人士发声为托管银行解脱责任,言论中也毫无信义义务的观念。
可以说,如果信义义务的观念不在基金业生根发芽,危机将重现不绝,基金业将不是民营企业的生命线,而是投资者的生死劫。
信义义务的概念起源于英国法。19世纪时,英国之所以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得益于两项法律制度:一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二是受托人的信义义务。有限责任原则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刺激了投资,吸引全社会资本投资国内基础设施乃至海外殖民开拓项目,造就了一个强大的投资引擎;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则保证了投资的安全和效率。借用一句比喻,有限责任和信义义务是当年英帝国经济腾飞的“车之双轮,鸟之两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