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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同样是大国崛起,对比当年英国,我国是通过宽松货币政策和政府投资,建立起更为强大的投资引擎,但是,受托人信义义务却未受到足够重视,一定程度上导致欺诈丛生,投资效率低下。

读史可以明鉴。为什么信义义务观念能够在英国法中扎根?这需要回到信托的起源史。

早期的信托与商业无关,但是事关宗教信仰和身家性命。在中世纪英国,教会没有向国王纳税的义务,而土地上的税负是国王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教徒将自己的土地捐赠给教会,土地集中于教会,国王流失了大量的税收,导致国王的财政危机。13世纪,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公布了《没收条例》,明确规定把土地赠与教会需得到国王授权许可,擅自赠与将被没收土地。为规避该法,教徒采用了用益(USE)方式。他们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土地权利在第三人的名下,但是,要求第三人为教会的利益管理该土地,这就是信托的雏形:教徒是委托人,第三人是受托人,教会是受益人。之后,出现了信托(Trust)一词,代替了用益。

除宗教外,信托还运用于战争时期。十字军东征时,参战教徒将自己的家产信托给自己的朋友,由朋友照顾自己的家人和财产。再如红白玫瑰战争(1455—1485年)时,参战贵族将自己的家产信托给朋友,以防战争失败,财产被没收。

最初,英国普通法不承认用益(信托)的效力,之后,英国衡平法承认信托的效力,信托受益人的权利获得保护,信托受托人的法定义务开始确立,即信义义务。

其实,历史还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据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一书中的介绍,古罗马就已经出现遗产信托(Fideicommissum)。遗产信托是古罗马帝国中的异邦人的遗产继承的一种形式。在古罗马帝国,异邦人积累了非常可观的财富,但按照当时法律,异邦人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把财产留给后人,异邦人的后人也没有继承财产的资格。于是,异邦人采取了遗产信托的方式规避之。由于受托人背信弃义事件频发,公元69年元老院承认了遗产信托的效力。

根据《韦伯斯特大辞典》的考证,1631年英语从拉丁文引入“Fiduciaries”一词,即英文的Fiduciary,作名词用,意即“受信人”“受托人”;1641年Fiduciary出现第二种用法,作形容词用,意即“信义的”。其拉丁词根“Fidere”,意即“信任”。在中文中,“Fiduciary Duty”可翻译为“信义义务”,或“受信义务”,或“忠实义务”。

虽然信托最初运用于宗教和遗产继承,但信托后来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形成民事信托、公益信托和营业信托三大类型。其中,信托在商事领域运用最为广泛。1720年英国《泡沫法案》颁布,取缔合股公司和股票市场,1720—1844年,正值英国海外扩张的黄金时代,英国企业家采用了信托(Deed ofSettlement)替代合股公司,发挥了社会融资的功能,信义义务保证了投资者的信心。19世纪“马赛诸萨州信托”出现,成为现代证券投资基金的鼻祖,它创设了双受信人制(TwoFiduciaries)相互监督,沿用至今。

英美法系就是在上述的数百年的历史中,逐渐形成了一个以信义义务为核心的信托传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引入受托人信义义务,可以说是在域外力量的压力下实现的,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最早写入信义义务概念的立法是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62条:“董事和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其背景是:在与香港联交所谈判内地公司发行H股事项时,香港联交所为了保护香港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内地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当时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起草工作的联办(中国证券市场设计中心联合办公室)高西庆先生和陈大刚先生最后添加了第62条。

但是,即使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明确规定了第62条的“董事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后,香港联交所仍然不确定这就是普通法系中的“FiduciaryDuty”,要求内地方正式明确。之后国家体改委1993年6月10日发布《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致香港联交所的函》(体改函生〔1993〕74号)又明确宣示:“《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62条所述诚信责任,与香港法律中的诚信责任(FiduciaryDuty)具有类似的含义。”至此,香港方终于相信了内地立法中有“信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