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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10:34栏目:新闻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经营管理班子,披露有关信息,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工作,尊重和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交易各方严格按照重组方案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方案与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差异的其他事项。

七、持续督导总结

依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法定的持续督导期限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至其后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末,即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鉴于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了《维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的承诺》、《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继续保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和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持续督导相关各方履行上述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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