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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草案3月15日表决 将取代“外资三法”(2)

2019-03-15 01:29栏目:滚动

与现行“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草案在外资管理模式上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明确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 王瑞贺:以前如果一个外国投资者要到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他要通过外资主管部门去进行设立审批,就是你设一个企业,不管你做什么,不管你在哪个领域、哪个行业都要进行这一道市场主体的审批。那么现在在这个负面清单之外,就不存在这道审批了,它和内资企业是一样的,在市场监管总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做一些外资相关的信息报告,这是一个管理模式很大的区别。

备案注册 “法无禁止即可为”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这是我国自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的外资管理模式探索。清单以外,无需审批,备案注册即可。充分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如今,自贸区版的负面清单,限制性措施条目从最早的190项降到了45项,适用范围覆盖了12个自贸试验区,3.5万平方公里。

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中,2017年起,负面清单制度首次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18年版的全国负面清单,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由前一年的63项减少到48项,缩减近四分之一。一、二、三产业全面放宽市场准入,22项开放措施涉及金融、交通运输、制造、基础设施等各领域。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孔庆江: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事实上已经完完全全突破了我们现有的“外资三法”确立的逐项审批制度,实践中是卓有成效的,到了现在这个时候,应该是把改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

固化改革成果 水到渠成顺理成章

外商投资法草案的目的之一,正是把这些改革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草案中明确规定,对于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之外充分开放,中外投资将享有同等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 王瑞贺:经过这一系列的改革试验推进之后,我们现在制定一部外商投资法,把这个制度用法律确定下来,现在看来我们的改革过程是一贯的,我们的路径是明确的,我们改革的决心是非常坚定的。当然这个过程也是非常稳妥、非常慎重的。这项改革成果也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

加强投资促进服务 保障外资权益

和此前“外资三法”相比,外商投资法草案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着力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草案设立了专门的章节规范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制度,针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关心的征收和补偿、利润汇出、知识产权保护,不得强制技术转让、地方政府守约践诺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将从法律层面为各级政府和机构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引。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 王瑞贺: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强化,也做出了一些衔接的规定,特别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转让技术。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完全基于市场规则,基于平等自愿,基于商业规则,由相关各方自己去平等谈判解决,而不是由政府强制。

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所长 马宇:这个是特别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从原来的那种去具体规定一些事情,由原来的管理性变成现在的促进和服务性。怎么样能给外商投资创造一个好的营商环境,怎么样更大程度地降低我们市场准入的限制,减少限制,那这个先做好都是从促进角度(来讲)。还有一个是投资服务,怎么样来保护好外商的投资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咱们说的一个长期的原则性的还是说现实的关切,都是外商特别关注的,也是我们中国政府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所以在这个法里面也是非常重地谈到投资保护问题。

下一步要制定完善配套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