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11)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大于或等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赎回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2、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1.50%
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 0.80%
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30%
500万元(含)以上 固定费率1,000元/笔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75%
30日(含)-180日(不含) 0.50%
180日(含)-365日(不含) 0.25%
365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0日(不含)以下 0.50%
30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结合本公司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重要提示”部分
更新了招募说明书生效日、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的截止日。
(二)“基金管理人”部分
1、更新了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更新了基金经理信息。
3、更新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人员。
4、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部分表述。
(三)“基金托管人”部分
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四)“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1、更新了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信息。
2、更新了其他销售机构信息。
(五)将“基金的募集安排”改为“基金的募集”。
更新了部分表述,概述了基金的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
更新了部分表述,概述了基金合同生效的情况。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更新了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赎的时间。
(八)“基金的投资”部分
1、更新了投资管理程序的部分表述。
2、增加了最新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九)“基金业绩”部分
新增最新的“基金业绩”报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部分
更新了管理人客服电话。
(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